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星年被执行人郑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018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州(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3×××70的存款人民币11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