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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41-1号

廖文胜、蔡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廖文胜;蔡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641-1号 申请执行人廖文胜,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蔡剑,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641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蔡剑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廖振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 黄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