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0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广欣,张焕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焕章。陈广欣与张焕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焕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广欣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焕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广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焕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广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