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11号原告宿州市百得鼎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百得鼎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百得鼎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百得鼎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