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郭树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山永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目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勇与被执行人梁山永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永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4)梁某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山永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树勇与被执行人梁山永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倪崇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