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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109号

王亚丽与郑弦波、柳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亚丽,郑弦波,柳乃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109号原告王亚丽,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弦波,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柳乃坤,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同被告郑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丽诉被告郑弦波、柳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郑弦波、柳乃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7,68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弦波、柳乃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7,68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益颢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