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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568号

赵福建与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福建,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赵福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喜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淮河东路徐河村166号。法定代表人黄凤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福建与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鹏远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翟艳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福建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菏泽鹏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清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福建诉称,2013年11月19日,原告赵福建与被告菏泽鹏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福建购买菏泽鹏远公司预售的菏泽鹏远华府小区二期工程第0009幢楼02单元07008号房,总价款为348300元;菏泽鹏远公司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赵福建使用;如逾期交房,赵福建有权要求菏泽鹏远公司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福建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菏泽鹏远公司却迟迟不交房。经赵福建多次催促,菏泽鹏远公司于2014年8月份先后张贴公示和承诺,承诺如在2014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综合验收,菏泽鹏远公司承担双倍违约金,已交房和未交房业主同等对待。菏泽鹏远公司在2014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综合验收,直到2015年1月13日才向赵福建交房。请求判令菏泽鹏远公司支付赵福建逾期交房违约金52662.96元(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诉讼费用由菏泽鹏远公司负担。

被告菏泽鹏远公司辩称,菏泽鹏远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交付日期至2014年3月14日之间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对于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1月19日,赵福建与菏泽鹏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福建购买菏泽鹏远公司预售的菏泽鹏远华府小区二期工程第0009幢楼02单元07008号房,总价款为348300元;菏泽鹏远公司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赵福建使用;如逾期交房,赵福建有权要求菏泽鹏远公司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菏泽鹏远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赵福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菏泽鹏远公司应当出示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菏泽鹏远公司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赵福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菏泽鹏远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超过90日,赵福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菏泽鹏远公司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赵福建依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2015年1月13日,菏泽鹏远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赵福建。赵福建提交加盖有菏泽鹏远公司公章的公示一份,载明:“致鹏远华府二期业主:因我公司二期延期交房对业主造成的不便,我公司表示深感歉意。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对鹏远华府二期暂停交房的决定》,直至完成二期综合验收合格以后再以各种形式通知各位业主继续交房。目前项目单体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各项综合验收工作也正在积极办理和准备中。我公司承诺将于2014年11月30号前完成二期综合验收。其他关于违约金等一切相关事宜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已交房和未交房的业主同等对待。2014年8月8日”。赵福建称菏泽鹏远公司张贴公示,告知业主延期交房事宜,并作出上述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张贴承诺书一份,再次承诺“如果在2014年11月30号未通过综合验收,被告承担双倍违约金。”经质证,菏泽鹏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称涉案商品房已在2014年11月28日完成综合验收,履行了承诺内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公示内容也明确说明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违约金。赵福建提交交房单据一宗,证明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至交房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并提交房屋交付验收表,证明实际交房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并说明完成综合验收的备案时间在房管部门登记显示为2014年12月5日。经质证,菏泽鹏远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交房单据及房屋交付验收表系原告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证明实际交房日期。菏泽鹏远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4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及2014年3月15日牡丹晚报各一份,拟证明涉案房屋已经符合交付条件,菏泽鹏远公司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赵福建领受房屋。提交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鹏远华府7号楼、9号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份,拟证明涉案房屋已完成综合验收。经质证,赵福建不予认可,称竣工验收记录表、验收备案表不能作为涉案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依据,综合验收通过时间应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菏泽鹏远公司提交的登报公告与合同约定的交房通知方式不符。上述事实,有商品房销售合同、收款收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报纸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建与被告菏泽鹏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福建依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后,菏泽鹏远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菏泽鹏远公司虽然辩称涉案房屋于2014年3月14日已经验收合格,但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并不能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且落款时间早于其做出承诺的时间,其提交的交房公告报纸,亦与合同约定的交房通知方式不符,另其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仅证明已提交备案文件,不能作为综合验收合格的依据,故对菏泽鹏远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菏泽鹏远公司对赵福建提交的公示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公示与菏泽鹏远公司出具的承诺能够相互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于菏泽鹏远公司承诺的日期通过该综合验收,故菏泽鹏远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自逾期之日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即2015年1月13日,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数额为52662.96元(348300元×0.0002/天×2×37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福建逾期交房违约金52662.96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艳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