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被执行人攸县东风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攸县东风出租车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