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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7号

47侯占臣与王国强、朱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占臣,王国强,朱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7号原告侯占臣,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国强,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朱广东,男,25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占臣与被告王国强、朱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占臣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