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7号原告侯占臣,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国强,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朱广东,男,25岁,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占臣与被告王国强、朱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占臣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