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行审239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廖春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廖春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39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廖春济。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12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廖春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22:18在坂田街道贝尔路华为段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L00112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封文智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广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