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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985号

罪犯段林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段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985号罪犯段林林,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中专文化,现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病犯管理所服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1)赛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被告人段林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呼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段林林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病犯管理所于2016年1月19日以罪犯段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病犯管理所认为,罪犯段林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6月连续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所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林林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罚金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林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鸿翔

审判员  杨利民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世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