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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47号

龙灵勇、崔华伟、吴建构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1-12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龙灵勇;崔华伟;吴建构;覃太报;杨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建构,外号“构”、“老够”,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被告人龙灵勇,外号“穿山甲”,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胜华,绰号“杨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水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志勇,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太报,绰号“小报”,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华伟,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华、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龙灵勇犯抢劫罪,吴建构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构、龙灵勇、杨胜华、覃太报、崔华伟及杨胜华的辩护人廖志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需要补充侦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月11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杨胜华怀疑被害人覃某调戏其女朋友韦某5,遂打电话要求覃某赔礼道歉,但覃某不予理睬,杨胜华遂召集被告人覃太报、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等人谋划抓住覃某。2014年12月16日下午,杨胜华、覃太报在春园市场门口附近堵到覃某,并押其上车,将覃某带到金福路桃峰饭店对面的一家酒庄门面内。后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亦赶到现场,五被告人通过殴打、恫吓等手段逼迫覃某写下一张36000元的借条。杨胜华安排覃太报开车和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三人押着覃某去银行取出现金,后将其带回和杨胜华汇合,在车上逼迫覃某交出36000元给杨胜华后将其释放。事后杨胜华请覃太报、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等人吃饭,并分给四人每人500元钱。 另查明,2013年7月份,覃树界(另案处理)认为被害人韦某1原来介绍的叫“韦某7”的男子还欠其前妻韦某213000元钱,于是多次找韦某1要求其找到韦某7还钱,如找不到韦某7就要其帮韦某7还钱,但韦某1一直无法找到韦某7。2013年12月7日12时许,覃树界叫覃顺义、覃忠伟(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吴建构共乘一辆皮卡车从河池市金某1江区来到金城江区,在农贸市场附近的麻将馆里找到韦某1,强行把韦某1拉上皮卡车带回金某1江,在路上对韦某1进行殴打并要求其还钱,韦某1被迫多次联系亲戚朋友借钱。由于当天不能筹够钱,覃树界等人就把韦某1强行押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糖厂坡附近的锦都宾馆307号房进行拘禁,要求其筹钱拿来才能走。直到2013年12月8日14时许,覃树界收到韦某1筹集的8000元钱及一张5000元的欠条后才将韦某1释放,覃树界得钱后分给覃顺义、覃忠伟、吴建构每人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胜华、覃太报、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人身拘禁、恫吓、殴打等行为抑制被害人的反抗,逼迫其交出36000元,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吴建构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建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及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当时没有人打过被害人覃某,杨胜华给其的500元是给其住酒店的钱,并不是分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2、在非法拘禁韦某1的过程中,其没有恐吓被害人韦某1,也没有拿刀。 被告人龙灵勇辩称,其没有殴打恐吓覃某,覃某自己提出要给钱,也是覃某独自一人进到银行里取钱出来,最后杨胜华给了其500元钱买烟,并不是分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是抢劫罪。 被告人杨胜华辩称,1、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抢劫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覃某自始至终都是自由的,在此期间,没有人殴打胁迫覃某,也没有人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覃某做了不光彩的事,自己提出用钱私了,其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覃某调戏其未婚妻在先,其为讨说法才召集覃太报、崔华伟、吴建构和龙灵勇去找覃某,覃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辩护人廖志勇辩称,1、被害人覃某在去取钱的过程中曾独自将自己的汽车开到龙江宾馆停车场内停放,后回到覃太报驾驶的无号牌柳微面包车上,其在银行取钱时也是独自一人进入银行操作,在这两段时间里,覃某完全有能力报警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求助,但他没有,足以证实他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要摆平此事才给的钱,被告人杨胜华虽然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但不足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本案的定性不应当是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2、本案系由被害人覃某调戏杨胜华的女朋友而引发的,覃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责任。 被告人覃太报辩称,杨胜华事前没有跟其联系,2014年12月15日,其开车到金某1江做保养;次日,杨胜华让其一起到春园市场吃早餐,碰到覃某,杨胜华便扳着覃某的肩膀一起上车,其便直接将车开到酒庄。后在酒庄里,覃某让其开车送他去取钱。期间没有人打过覃某,其到了酒庄才知道杨胜华的未婚妻遭调戏,杨找来覃某讨说法。其没有打人,最后也没有分得钱,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崔华伟辩称,本案因覃某调戏杨胜华女友引起,杨胜华本来想找覃某理论,覃某却找人企图殴打恫吓杨胜华,杨之后才召集其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一起来商量找覃某评理。五人没有事先谋划,案发当天其接到电话后才从家里去到酒庄。覃某自知理亏提出“打红包”私了,后其与覃太报等人陪覃某到银行取钱,也是覃某自己下车一个人进入银行的,覃某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覃某给杨胜华36000元时其并不在场,后杨胜华给其500元是还款,与本案无关。在本案整个过程中,没有人殴打威胁过覃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是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份,覃树界(已判刑)认为被害人韦某1原来介绍叫“韦某7”的男子欠其前妻韦某213000元钱,于是就多次找韦某1要求帮“韦某7”还钱。2013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吴建构与覃树界、覃忠伟、覃顺义(二人均已判刑)共乘一辆皮卡车来到金城江区,在农贸市场附近的麻将馆里找到韦某1,强行把韦某1拉上皮卡车带回金某1江,在路上还对韦某1进行殴打并要求其还钱,韦某1被迫多次联系亲戚朋友借钱。由于当天不能筹够钱,被告人吴建构及覃树界、覃忠伟、覃顺义等人把韦某1押到河池市金城江区锦都宾馆307号房进行拘禁,要求其筹够钱拿来才能走。直到2013年12月8日14时许,覃树界共收到韦某1筹集的8000元钱及一张5000元的欠条后才将韦某1释放,覃树界得钱后分给被告人覃顺义、覃忠伟及被告人吴建构每人300元。2015年2月10日18时许,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好来登大酒店1312号房内,将被告人吴建构抓获,吴建构对自己与他人共同挟持韦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2月10日15时25分,韦某1报案称,2013年12月7日12时许,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个麻将馆内打麻将时,被四个男子强行拉上车,在车上殴打并恐吓其,然后将其拉到金城江区糖厂坡锦都宾馆307号房,直到第二天14时许逼其要得8000元钱,还写了一张5000元钱的欠条,才放其回家。公安机关遂于次日立案侦查。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西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证实账户名为“韦某1”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于2013年12月8日发生过交易。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市分行关于查询储户存取款情况的查某及户名“蓝某”帐户的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2月8日蓝某帐户有一笔2000元转入交易。 4、河池市公安局金某1江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0日18时许,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好来登大酒店1312号房内,将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吴建构抓获。 5、证人韦某2证言,证实其与覃树界于2013年7月份离婚,系覃树界的前妻。其与覃树界在2006年至2010年间收六合彩单,韦某1曾是其下家,帮其收单,2010年4月韦某1因欠其6000元就不帮其收单了,之后韦某1介绍了他的朋友韦正帮其收单。韦正帮其收单不到一个月就欠了其13000元,之后也不帮其收单了,之后,因为联系不上韦正,其与覃树界找韦某1帮忙找韦正还钱,韦某1说他也联系不上韦正。覃树界就说如果韦某1找不到韦正就让韦某1还那13000元钱,因为是韦某1介绍来帮他们收单的。离婚后,其不知道覃树界是否去找过韦某1要钱,也没有叫覃树界去找韦某1还钱。韦正帮其收单期间,其未见过韦正的面,只听韦某1说韦正是人,联系电话其也记不清楚了。 6、证人韦某3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下午14时许,其接到韦某1电话要借5000元,其便去银行取了1000元按韦某1要求送到“九保酒家”附近给他,在酒家对面见韦某1时,他和两名男子一起坐在一辆皮卡车后排,还有两名男子坐在车子前面,韦某1见其来后就下车朝其走来,车上的四名男子也跟在他后面,并没有做抓住韦某1的动作,韦某1称要钱某还之前借朋友的钱。 7、被害人韦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初开始,其帮覃树界老婆韦某2收受地下六合彩赌博,至2011年12月底,其因无钱周转,就不再帮韦某2收单了,当时其介绍了一个下家韦某7继续帮韦某2收单,由韦某7直接与韦某2联系。到了2012年初,韦某2打电话给其说韦某7找不到了,韦某7还欠她13000元未结清,要其帮她找,如果找不到就由其替韦某7还钱。因其无法找到韦某7,2012年开始,韦某2和被告人覃树界因为这件事来找其,逼其还钱,如果不还就有苦头吃。2013年12月7日12时许,其在上的一个麻将馆内打麻将时,有三个陌生男子走进麻将馆让其出去,其拒绝后被一个叫“猪脚”的男子与另一个男子架着其左右手扭到身后,叫“够”的男子就抓住其的头发用力往外拖,把其强行架出去,拉到五圩农村信用社前停着的一辆皮卡车,上车时,“够”在后面踢了其一脚,将其押上车的后排,旁边分别坐着两个男子,驾驶座上坐的是覃树界,副驾驶上也坐着一个人。这时其才知道是覃树界来找其麻烦。车开过五圩派出所后,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子就回头打了其两个耳光,坐其旁边的两个男子用手肘捶其胸部两三下,边打还边让其老实点,其坐在车上不敢吭声。车开到六圩镇凌霄路口附近,覃树界就停车到路边,然后回身用右手打了其四个耳光,说:你自己想清楚,今天你拿不出钱某,就有你好看。”其表示尽量想办法和别人借钱某给覃树界。车开到六十米大道九保休闲山庄对面的路边,覃树界就把车停下来,四个人就把其拉到路边的一个草丛里,“够”打了其四个耳光,叫其脱掉鞋子和袜子蹲下,并威胁其。其又表示尽量调钱给他们。他们就让其打电话借钱。其一直光着脚蹲在路边,四处打电话借钱。这样一直持续了三个小时,他们见其一直借不到钱,下午17时许,覃树界就说:“天准备夜了,先去开个房关他先,等他明天调得钱了再放他走。”他们几个人就继续押其上车,拉到金某1江区糖厂坡锦都宾馆,覃树界威胁其不要乱说,让其拿自己的身份证去开房,他们几个人在旁边看着其。开好房(307号房)后,他们四个人就带其进房间,覃树界和“够”留下来看其,另两人就先离开。期间覃树界和“够”一直威胁其,如果明天再拿不出钱某就丢其进龙江河游泳。其害怕了就多次联系亲友借钱,到了下午14时许,其哥韦某3拿了1000元现金到六十米大道九保休闲山庄对面的路边,他们四人押着其到那里拿,韦广单通过邮政银行转帐了2000元给覃树界提供给其的帐户,户名是“蓝某”,还有5000元是其朋友“绍”通过农村信用社转帐给其,然后他们押着其到锦都宾馆斜对面的农业银行取钱出来给他们。在被拘禁期间,他们一直守着其,没给任何行动的自由,手机也被他们没收,只有对外联系要钱时才允许其拿电话,通话时要开免提,整个通话过程他们都能听到,不让其乱说话和报警。 韦某1辨认覃树界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0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韦某1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2月7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多名男子绑架勒索其要8000元钱的覃树界。 韦某1辨认覃忠伟笔录,证实2014年1月9日上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韦某1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猪脚”。 韦某1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2014年1月9日上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韦某1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构”。 韦某1辨认覃顺义笔录,证实在见证人韦某4的见证下,韦某1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2月7日和覃树界一起拘禁其的陌生不知名男子(覃顺义)。 8、同伙覃树界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无钱用想起前两年韦某1介绍了一个叫韦某7的男子跟其前妻买六合彩,后韦某7欠了其前妻13000元跑了,韦某1一直不帮忙找韦某7还钱。2013年12月的一天,其和覃忠伟到找韦某1,让韦某1他们去找韦某7,找不到,第二天其与覃忠伟又去找韦某1,韦某1不愿意带他们去找人就跑了。过了三四天,其叫覃忠伟、“老构”、“老义”一起驾着“老义”借来的一辆银灰色的皮卡车,来到,在一家麻将馆里发现韦某1后,其让覃忠伟、“老构”、“老义”一起到麻将馆里叫韦某1出来,其在车上等,韦某1不出,其就叫他们三人一起拉韦某1上车来,之后覃忠伟、“老构”就一人抓得韦某1一边手把他拉上车,“老义”跟在后面走过来。韦某1上车后还是不愿意带其去找韦某7,当时其开车,老义坐在副驾驶室,老构和覃忠伟坐在后排把韦某1夹在中间。由于韦某1不愿意带我们去找人,我们四人就商量把韦某1带到金某1江来再问他要钱,大家都同意了,于是其开车往金某1江走。过了五圩派出所后,覃忠伟问韦某1为什么不接其的电话之类的事然后就打了韦某1的脸一巴掌。当车开到口时,其停车下来,把韦某1拉下车,踢了他几脚,之后又叫他上车,跟他讲,根本就没有韦某7这个人,如果找不到韦某7,就叫他自己找钱某还。之后其继续开车往金某1江走,到中间时,其就停车在路边,叫韦某1下车到旁边去坐,让他想办法借钱过来还,“老构”也恐吓他。接着,“老构”就拿韦某1的电话给他,叫他打电话向别人借钱过来,其就跟韦某1讲,今天无论如何都是要拿10000元钱过来。韦某1打了四五个电话,讲别人借他2000元,正往他的卡里打钱,他哥说借1000元给他。到了下午四点多钟时,韦某1的哥就坐了一辆“摩的”来到我们的车边,跟韦某1讲了几句话并把钱给韦某1,韦某1上车把钱交给其,有1000元。然后其开车到锦都宾馆开房,由覃忠伟拿韦某1的身份证去开房,开得房号307的房间后,覃忠伟就回家了。“老义”也开他的车回去顺便打饭给他们,其去买菜。“老构”留在房间里看韦某1。其出来的时候交代“老构”要看好韦某1,不要给他走出去。其出去约半个小时就回来了,过了约20分钟,“老义”也得饭回来,他们就一起吃饭。吃完饭,韦某1讲出去取2000元给其,然后其让“老构”跟韦某1出去取钱。过了约10分钟他们就回来了,回到房间韦某1给其2000元。其让韦某1第二天继续找钱,之后“老义”陪他们到晚上11点才走。其和“老构”在房间里看韦某1,并交代韦某1不要乱跑,该哪样就哪样,要不然就不好了,还要他把手机放在桌子上,打电话时必须要按免提给他们听见。晚上睡觉时,韦某1一个人睡在里面一张床,其和“老构”睡外面一张床,第二天早上11点钟左右起床,之后“老义”和覃忠伟也来了。“老义”见韦某1还没有得钱某就朝韦某1脸上打一巴掌。韦某1讲他朋友已经在打钱了,到中午约1点钟时,有人打电话给韦某1说钱已经打过来了。这样其一共得了8000元现金,还让韦某1写了一张5000元欠条,之后“老义”办理退房手续,其带韦某1出来到建材市场旁边的农业银行领钱,得钱后其把身上的60多元钱给韦某1自己坐车回去,其回去找老义他们并给了他们每人300元辛苦费,剩下的7100元其用完了。 覃树界辨认覃顺义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树界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一起拘禁韦某1的叫“老义”的男子。 覃树界辨认覃忠伟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树界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一起拘禁韦某1的叫覃忠伟的男子。 覃树界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树界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一起拘禁韦某1的叫“老构”的男子。 覃树界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覃树界归案后带侦查员指认现场的过程。 9、同伙覃忠伟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外号叫“猪脚”,2013年12月的一天,老界(覃树界)叫其借车跟他去找人,到了一个韦什么胜的人家里,老界说打电话给老表(韦某1)来看之前他介绍向老界老婆报单的人是不是这个人,老表来了说不是,他们就问那个叫韦什么胜的人是不是跟老界老婆报单,他说没有。之后几天老界打电话给老表,问他找到那个报单的人没有,老表总说找不到。且总躲着他们。又过了五天,老界打电话叫其借车与其一起找他老表要钱,其未借到车,就一个人到金某1江区长城酒店里面,见老界、构(吴建构)和另外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已经到了,还有一辆皮卡车,然后由老界开车,四人一起往。中午12时许,在上市场旁,老界让其和另外两人看看老表在不在麻将馆里,三人下车,其跟构走在前面先进麻将馆,另一名男子跟在后面,进麻将馆后,见了老表,其就上去喊他出来,但他不出,构就直接上去抓老表的右手,其抓左手,两人一起强行把他拉出麻将馆上我们的车。老界开车往金某1江方向,其坐在副驾驶室,构和另一名男子坐在后排把老表夹在中间,在车上,老界骂老表是骗子之类的话,过五圩派出所后,其转身质问老表为什么叫你出来你不出,电话也不接,老表不回答,其一巴掌打在他脸上。到凌霄路口时,老界又停车把老表拉下车踢了几脚。然后又上车继续走,到对面时,老界停车在路边,叫老表下车到路边草丛石头上坐。在那里,我们又叫老表自己想办法借钱过来,接着,老界拿电话给老表,叫他打电话向别人借钱过来,并说:“今天你无论如何最少要拿一万块钱过来给我,要不然就不要想走”。老表接过手机就打电话给他哥,其因临时有事就一个人先开车走了。到了下午17左右,其又驾车回到九保农庄对面,见其开车回去,他们就拉老表上车,老界说老表的哥已经答应拿钱过来了。过了几分钟,老表的哥坐一辆摩的来到他们的车边,老界叫老表下车跟他哥谈,他们在车边不知道说了什么,他哥就拿了一千元给他,然后他上车把钱交给老界。然后老界说天晚了,先带老表去宾馆开个房,让他在房间里继续联系找钱。后来老界叫其把车开到金某1江区糖厂坡锦都宾馆,他们一起带老表去开房,其叫老表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开好房后,四人又一起带老表进房间,过了十多分钟,其与那个不懂名字的男子一起下楼走了,房间里留下老界和构看守老表。第二天上午十二点多这样,其回到宾馆找他们,看见老界、构和老表三人在房间里,不多久,那名不懂名字的男子也到了,老界说老表已经得8000元给他,可以先放他回去了。然后老界对老表说,过年的时候你再把剩下的5000元找来还我。还让老表写下欠条。从宾馆出来后老界给其300元。今天老界叫其一起去老表家要剩下的5000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覃忠伟辨认覃树界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忠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2月7日叫其一起去拘禁他人的朋友“老界”。 覃忠伟辨认覃顺义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忠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2月7日与其一起去拘禁他人的那名陌生男子。 覃忠伟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覃忠伟归案后带侦查员指认现场的过程。 10、同伙覃顺义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其朋友界(覃树界)打电话让其帮他借一辆车子第二天去五圩催一个男子还钱,其答应了。借得车后,其交车给界开车去接猪脚(覃忠伟),再接其与构(吴建构)四人一起去,中午12时许到,界在车上等,另三人下车赶到麻将馆门面,猪脚和构先进去,其跟着进去后,见猪脚扯一名中年男子的头发,扯得站起来后,说:“界在门口那边,你欠他钱这么久都不还,你自己去跟他讲清楚,构把这个男子往门口推,其站在门口扯住这名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他甩手臂想挣脱,其就用拳头捶了他肩膀一拳,猪脚和构就上来一左一右抱住这名男子肩膀,押着他往皮卡车方向走,强行把他拉上车。上车后,其坐在这名男子左边,构坐右边,猪脚坐副驾驶室,界开车往金某1江方向走,行驶中,构捶了这名男子胸口几拳,扇了他的脸几巴掌,猪脚说不管你怎么想办法都要找钱某还给界,车子开了十多分钟这样,界就停车在路边,让这名男子还钱,这名男子说找不到钱,界就扇了他的脸两巴掌。又继续开车往金某1江方向,到停车,界又扇了他的脸两巴掌,让他还钱,男子就说,我尽量想办法借钱还你。于是界又继续开车走,到金某1江时,界停车在路边,一起下车坐在路边,构威胁男子说,今天你不还钱就割了你的脚筋。男子就说17时这样我哥下班就拿1000元给我。界说那我们就坐这里等。到了17时许,有一名男子坐摩的过来给了这名男子1000元钱,男子把钱交给界,又说他的朋友要汇3000元钱给他。界说那我们就在金某1江开房睡,明天得钱你直接给我。于是我们又驾车带男子到锦都宾馆开房。界、猪脚、构三人带男子去开房,其开车去还车给朋友。19时这样,界让其买盒饭过去。回到宾馆房间,见界、构还有那名男子在房里,猪脚不知道去哪了。其在房间里停留了十多分钟就走了。准备出门时见猪脚来到房间。第二天中午13时这样,界又打电话叫其过去,其到酒店后见界、构还有那名男子在房间里,界让这名男子写欠条。其就跟构下楼吃东西,界和男子出来取钱,到了14时许,其和构在粉摊吃粉时,界找到其和构给了他们每人300元。后来各自走了。 覃顺义辨认韦某1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顺义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和“界”、“猪脚”、构、等强行带到锦都宾馆拘禁的叫韦某1的男子。 覃顺义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顺义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一起拘禁韦某1的叫“构”的男子。 覃顺义辨认覃忠伟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顺义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一起拘禁韦某1的叫“猪脚”的男子。 覃顺义辨认覃树界笔录,证实在余宏伟的见证下,覃顺义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与其一起拘禁韦某1的叫“界”的男子。 覃顺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覃顺义归案后带侦查员指认现场的过程。 11、被告人吴建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覃树界和“猪脚”在金某1江城见到其与韦某9,就让其二人帮他一起去找欠他老婆六合彩赌债的男子,韦某9就借来一辆银灰色皮卡车。当天15时许,四人乘坐皮卡车来到上,在一家麻将馆里发现那名男子,其与“猪脚”便上前一人抓那名男子的一边手将他拉上车,韦某9跟在后面。那名男子上车后,其与“猪脚”坐在后排将男子夹在中间,覃树界开车往金某1江方向行驶,韦某9坐在副驾驶位。大家在车上问那名男子要钱,行至口时,覃树界停车让那名男子打电话找钱,不记得是谁拿出刀威胁了那名男子,其当时也威胁了几句“不老实的话就割你的脚趾”,然后那名男子便拿他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向别人借钱。18时许,那名男子的哥坐了一辆摩的赶来,给了1000元便走了,那名男子则把1000元交给覃树界。随后大家开车到金某1江糖厂坡的锦都宾馆,用那名男子的身份证开了307房间。进到房间后,其留在房里看守那名男子,“猪脚”和韦某9、覃树界都离开,约过了半个小时,他们三人回来,让那名男子继续找钱,直到23时许韦某9才离开,当晚其与覃树界就在房间里看守那名男子。次日上午10时许,韦某9和“猪脚”来到,那名男子讲他的朋友已经答应打钱给他,到11时许,有人打电话说钱已经打过来了。覃树界和“猪脚”带那名男子去取钱,回来后覃树界得了8000元,剩下的覃树界让那名男子写了张欠款5000元的欠条,写完后便带那名男子办理退房手续。后覃树界给了那名男子50元让他自己坐车回家。事后覃树界分给其与韦某9、“猪脚”每人300元辛苦费。 吴建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建构归案后带侦查员指认作案地点的过程。 吴建构辨认同伙笔录,证实2015年3月31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吴建构对一组4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覃树界,1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猪脚”,3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韦某9(即覃顺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害人覃某邀被告人杨胜华的女朋友韦某5到金某1江区文化广场吃宵夜,后韦某5先回到自己的住处,覃某随后赶到。一会儿,被告人杨胜华打电话给韦某5称准备回到了,韦某5遂告诉覃某,覃某离开下楼时与杨胜华擦肩而过。杨胜华回到房内便质问韦某5,韦某5即讲覃某调戏她。为此,被告人杨胜华于2014年12月15日纠集被告人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龙灵勇等人到河池市金城江区龙江宾馆商量要找到覃某,要求他赔礼道歉。次日15时许,被告人杨胜华安排吴建构、龙灵勇到被害人覃某居住的河池市金某1江区水利局找人,后乘坐被告人覃太报驾驶的银灰色无号牌柳微面包车到春园市场。在市场门口附近遇到覃某,杨胜华遂勒住覃某的脖子押上车带到金某1江区金福路的“茅台镇·盛世德”酒庄门面内,期间吴建构从金某1江区水利局门口上车与杨胜华一起控制住覃某。随后,被告人崔华伟、龙灵勇陆续赶到酒庄。在酒庄内,五被告人要求覃某赔礼道歉,被告人杨胜华还打了覃某,覃某为此写下一张36000元的欠条。后杨胜华安排覃太报开车与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三人跟着覃某去银行取钱,覃某在银行取到钱后跟随覃太报等人回到酒庄门口与杨胜华汇合。在车上,覃某交给杨胜华36000元后才得以离开。当天,被告人杨胜华请被告人覃太报、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等人吃饭,并分给四人每人500元钱。同月18日,被害人覃某到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胸部软组织挫伤,遂报案。2015年1月15日10时许,刑侦大队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龙江宾馆802号房内将杨胜华、崔华伟抓获;同月23日18时许,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带,将覃太报抓获;同年2月10日18时许,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好来登大酒店1312号房内,将被告人吴建构抓获;同年7月11日15时许,河池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民族路一巷32号门前时,发现批捕在逃的被告人龙灵勇,遂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龙灵勇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7日。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杨胜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赃款34000元,并代被告人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退出各自所得赃款各500元,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16时,覃某到河池市公安局金某1江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名自称是韦巧的男朋友“杨某”和一同伙男子勒脖子拉上一辆银白色无牌柳微面包车,在车上被“杨某”以玩了他的女朋友为由殴打威胁,后其被带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桃峰饭店对面的一家门面内,被殴打胁迫写下欠条,之后被威胁到银行取钱给了“杨某”,一共被“杨某”抢劫了36000元钱。公安机关遂于同月25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5日10时许,刑侦大队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龙江宾馆802号房内将杨胜华、崔华伟抓获。同月23日18时许,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带,将覃太报抓获。同年7月11日15时许,河池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民族路一巷32号门前时,发现一男子有吸毒嫌疑,随即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调查。经调查,该男子名叫龙灵勇,系批捕在逃人员。 3、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胜华出生于1976年4月17日,覃太报出生于1984年4月11日,吴建构出生于1980年11月14日,崔华伟出生于1978年8月5日,龙灵勇出生于1983年6月6日,五人作案时均已年满18周岁。 4、覃某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证实2014年12月18日,经河池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覃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共花费医药费649.21元。 5、调取证据清单、建设银行河池分行个人信息查询,证实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查询,2014年12月16日下午,客户名称为“覃某”的卡号62×××99账户内分8次取出20000元现金(每次2500元);客户名称为“覃某”的卡号43×××84账户内分6次取出15000元现金(每次2500元)。 6、(2014)金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龙灵勇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7日。 7、证人韦某5证言,证实其系杨胜华的女朋友,因自己的朋友在覃某家楼下租了门面而认识覃某。2014年12月12日,覃某以带其侄女做生意为借口让其去吃宵夜。其独自一人先到文化广场“潮汕粥”时,看见覃某等十多个人喝酒喝得差不多醉了,便没有叫其侄女过来,其自己想离开却被覃某拦住,后来其借故离开直接回家了。其到家半个小时这样,覃某到其家门口,其不肯开门,覃某就不停地打电话、敲门,于是其开门叫他回家,他见状便挤进其房间坐下,期间其多次要求覃某离开但他就是不肯走,其便起身准备到隔壁房间找小刘休息。此时覃某从凳子上起来走到其面前讲“不给走”,同时双手用力捧住其的脸想亲吻,因其反抗,他的双手压住其脖子喘不过气,两人推拉有两三分钟,杨胜华打电话过来让其扔钥匙下去给他上楼,其将钥匙扔下楼后,覃某就跑出了其的房间。随后杨胜华到其房间,看见其头发凌乱且脸部下的脖子红,便追问其,其很害怕,就把事情告诉了杨胜华。第二天其打电话给覃某让他出来解释清楚,但覃某拒绝。两天后,杨胜华多次要求覃某出来解释清楚,最后覃某让杨胜华一起到文化广场的“大厂油茶馆”面谈。随后其与杨胜华及杨胜华的一个朋友一起到“大厂油茶馆”二楼的一间包厢,当时里面有很多男子,但覃某不在,于是其三人下楼,正好碰到覃某下车,其三人走过去跟覃某说话,旁边十多名男子便围过来。杨胜华问了覃某与其的关系,覃某一直没有正面回答,因忌惮他们人多,其三人便离开。次日下午16时许,杨胜华打电话给其,说已经抓到覃某了,让其回家,其回到家后打电话给杨胜华,杨胜华说已经处理好了,覃某已经道歉。18时许,杨胜华让其去吃饭,吃完后杨胜华和他的朋友走了,其也离开了。 8、证人韦某6证言,证实其与覃某的妻子之前都是金某1江区水利局的职工,也认识覃某。2014年12月16日下午,其到金某1江区水利局办事。17时许,其走出水利局大门口,看见覃某在一辆柳微面包车上,当时车门打开一点,覃某坐在后排座位,被人用手臂勒住脖子向其呼喊“苗,帮我把车开走”,随后有人上车把门关上。其当时以为覃某跟人闹着玩的,就没有在意。第二天,其看见覃某的妻子,才知道覃某那天是被人敲诈了36000元钱。其还听说覃某在九圩镇做有工程,是九圩镇的一帮年轻人想从覃某做的工程里敲诈要钱。 当天其看见车上有一名男子开车,一名男子勒住覃某的脖子,一名男子从区水利局里跑出来上车,上车的这名男子身高约170cm,年约20岁,体型偏瘦,穿深色衣服。车子是一辆银灰色的无号牌柳微面包车。 9、被害人覃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1日晚上,其叫了一个女性朋友韦巧及一帮朋友到文化广场吃宵夜,23时许,其送韦巧回家,并在韦巧租住的房间里坐了一会,韦巧便让其赶紧走,说是她男朋友杨某准备回来了,还让其先上楼上的楼梯躲一下,以免碰到她男朋友。此时她男朋友刚好回来,她从楼上丢钥匙下去,其就从她房间走出来往楼下走,走到三楼楼梯时跟她男朋友杨某擦肩而过。2014年12月14日晚上开始,杨某就开始打电话威胁其,让其出去跟他解释清楚那天晚上的事并向他女朋友韦巧赔礼道歉,但其一直不在金某1江。直到12月16日,其回到金某1江,下午16时许其到春园市场买菜,在市场门口即被杨华用手臂勒脖子将其押上他们的无号牌柳微面包车,当时还有一名男子跟着。其被押上柳微面包车后,杨某便对其搜身,拿走了其的手机,还用拳头捶打其胸口两拳。随后杨某让同伙开车到区水利局门口,又有两名男子上车,此时其看见朋友韦某6在水利局门口,便大叫让韦某6拿其车钥匙,但杨某等人随即关上车门将车开走,路上杨某还一直用手臂勒着其脖子不给动。车子一直开到金某1江区富华路桃峰饭店对面的一个担保公司门面里,杨某逼其写了36000元钱的欠条,并扬言“不写就砍死你丢到河里去”,在他们的威胁殴打下,其害怕被伤害,便写下欠条。随后,杨某让其马上找钱某给他。其打电话给朋友廖永军帮忙找钱后,杨某让他的四个同伙跟着其到银行取钱。16时47分至57分,他们开着柳微面包车将其拉到锦都国际大酒店下面的建设银行取款,其拿了两张银行卡共取了14笔款,共计35000元,取款时,他们其中一人站在其旁边,两个人站在银行门口,一个人在车上等;取款后,其被带回担保公司,这时廖永军已经在担保公司里。杨某上车后其又被拉走,廖永军想跟上车都不行。接着他们将其拉到金某1江区五中坡一带兜圈,在车上杨某逼其把钱给他,并威胁“你给不给钱,不给我就打死你丢山洞里面!”其为了保命,只好把身上的36000元交给杨某,杨某拿到钱后,就把之前逼其写的欠条撕掉了,并威胁其“你要是报警,我们就杀你全家。”当天17时许,其被拉到春园市场对面的龙江宾馆门口,其下车后他们就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其被打伤,胸口软骨挫伤。 “杨某”的真名其不清楚,是韦巧的男朋友,据说是金某1江九圩街人,年约33岁,身高约167cm,体型稍胖,短发,金某1江本地口音;他同伙中殴打其的男子身高170cm,年约32岁,体型偏瘦,短发;一男子身高约165cm,年约29岁,体型偏瘦,短发;一男子身高约163cm,年约27岁,体型偏瘦,短发。 覃某辨认杨胜华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某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对其实施了抢劫的“杨某”。 覃某辨认覃太报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某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案发当时开车的那名男子(即覃太报)。 覃某辨认崔华伟笔录,证实2015年2月3日上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某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中一名“杨某”的同伙,当天“杨某”叫3号照片上的男子与另外三名男子一起押送其到银行取钱,后又将其押送回到门面门口。 覃某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2015年2月3日上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某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的“杨某”的同伙。 覃某辨认龙灵勇笔录,证实2015年2月3日上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某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中一名“杨某”的同伙。 10、被告人杨胜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韦某5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0时许,其打电话给韦某5并去到她租住的春园市场附近的一个私人房出租屋5楼505号房,其上楼时看见一个身影往5楼以上的楼梯走。其进到韦某5的房间,看见韦某5脖子上有掐红的印子,项链也扯断了,便逼问她发生了什么事,韦某5说覃某想强奸她。事后其打电话给覃某要他出来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覃某便带了30多人来,想靠人多势众吓唬其,其见状也没能怎么样,后来覃某就一直不愿露面。差不多一周之后,其找来“小报”、“老够”、崔华伟和“穿山甲”,想让他们四人帮其找到覃某来赔礼道歉。案发当天15时许,其在春园市场门口看见覃某一个人,便立即用右手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押上“小报”开的无号牌柳微面包车。其与覃某坐在中间排的座位,用手臂勒住他的脖子控制他不给呼救逃跑,并让“小报”马上开车离开。其当天先让“老够”到金某1江区水利局大院里看覃某是否在家,所以其与“小报”开车带走覃某后到水利局里喊“老够”一起上车。在水利局门口开车门时覃某拿出车钥匙说让人帮他开车回去,其勒着他的脖子不给他乱动,也不给下车。“老够”上车后坐在后排座位,随后又开车往桃峰饭店对面的一个酒庄门面里,大家把覃某押进酒庄门面里时共有七八个人在,都是九圩镇人。其要求覃某把他强奸韦某5的事情讲清楚并赔礼道歉,门面里的人也围着他冲吼“做出这种事,真应该打死去!”当时他很害怕,其便跟他讲了十多分钟,一开始覃某讲给18000元,其不同意,因害怕被打,覃某后来答应给其36000元,于是其要求他写了一张36000元的欠条,覃某不同意,其便打了他一巴掌,“老够”也用拳头打了他胸口,他害怕了才写欠条,内容大致为“那天半夜12点多去踢其女朋友的门想强奸其女朋友,造成其男女朋友关系破裂,愿意给36000元给其作为补偿。”后覃某还打电话给他朋友筹钱,他自己也要去银行取钱。其便让“小报”开着无牌柳微面包车与“老够”、崔华伟、“穿山甲”一起押着覃某去取钱,后回到酒庄门口,崔华伟下车,其又上了那辆面包车,与“小报”、“老够”、“穿山甲”一起把覃某押在车上开走。在车上其向覃某要了36000元钱,并把欠条交给覃某撕了。最后其与同伙又把覃某送到春园市场门口放他下车,随后开车逃离现场。事后,其请“小报”、“老够”、崔华伟、“穿山甲”等人在饭馆吃饭,并分给“小报”、“老够”、崔华伟每人500元,因为平时“穿山甲”都是花其的钱,所以当时就没有分钱给“穿山甲”;剩余的钱有一部分朋友借走了,一部分其自己花了,现在还有1000多元存在银行里。韦某5并不知道其得钱的事,也没有从中分得钱。 “小报”是九圩人,20多岁,身高约170cm,体型偏瘦;“老够”是九圩人,28岁左右,身高约165cm,体型中等;崔华伟是九圩人,30多岁,身高约165cm,体型中等;“穿山甲”名叫“龙灵勇”,20多岁,身高约165cm,体型中等。 杨胜华辨认覃太报笔录,证实2015年1月16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胜华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伙同其一起作案的“小报”。 杨胜华辨认崔华伟笔录,证实2015年1月16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胜华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伙同其一起作案的崔华伟。 杨胜华辨认龙灵勇笔录,2015年1月26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胜华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伙同其一起作案的同伙“穿山甲”。 杨胜华辨认吴建构笔录,2015年1月26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杨胜华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伙同其一起作案的同伙“老够”。 杨胜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胜华案后带侦查员指认作案地点的过程。 11、被告人覃太报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杨某”让其陪他和他女朋友一起去找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并讲那名男子想强奸他女朋友。当天晚上三人去到一个大排档门口,看见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带了约20人左右,对方人多势众,杨某没能怎样就离开了。晚上杨某在龙江宾馆开了一间房给其与“老够”、崔华伟、龙灵勇住,并安排大家帮他做事,由“老够”和龙灵勇去金某1江区水利局大院那名戴眼镜男子的家里找,找到那名男子后,由其开车将那名男子押到桃峰饭店对面的酒庄门面里要那名男子道歉,并向那名男子要钱。次日下午15时许,“老够”和龙灵勇直接到金某1江区水利局大院里找那名戴眼镜男子的家,其与杨某先车开到春园市场吃早餐,其停好车与杨某进到春园市场门口时,正好遇到那名戴眼镜的男子,杨某就直接用手臂勒住他的脖子推上车,其开车到金某1江区水利局门口时下车叫“老够”和龙灵勇上车,“老够”出来上车了,龙灵勇还在里面。车门打开时,戴眼镜男子想把车钥匙交给他朋友,但杨某不让。“老够”上车后就与杨某一起坐在中间排的座位夹着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其便开车来到桃峰饭店对面的酒庄门面,将那名戴眼镜男子押进酒庄门面里,随后没多久,龙灵勇也来到酒庄门面里,后来有人打电话通知崔华伟来酒庄。当时酒庄里有四五个人,且都是杨某认识的熟人。杨某冲着戴眼镜男子吼“你怎么能做出这种事来”,大概意思是想让那名男子赔礼道歉,接着杨某和“老够”打了那名男子几巴掌,杨某提出要36000元,还要戴眼镜男子写欠条。被打后,那名男子也认错了,并写了一张欠条,随后杨某安排其开车与“老够”、龙灵勇、崔华伟一起押着那名男子到新建路锦都国际大酒店前的建设银行取钱,取完钱后,其又开车与“老够”、龙灵勇、崔华伟一起押着那名男子回到酒庄门面。回到酒庄后,崔华伟下车,杨某上车,当时在酒庄门口,戴眼镜男子的一个朋友也到了那里,他的朋友想上车,但杨某不让。于是其又与杨某、“老够”、龙灵勇一起带着那名男子在五中坡一带转悠。在车上,杨某要那名男子给钱,他不想给,杨某就大声吼,那名男子才给了钱,之后杨某把欠条交给戴眼镜男子撕了,其开车到春园市场门口便让那名男子下车。后来杨某请大家吃饭,给了其与“老够”、龙灵勇、崔华伟每人500元钱。 戴眼镜男子年约37岁,短发,身高约163cm;杨某年约40岁,九圩人,身高约165cm;龙灵勇,外号“穿山甲”,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70cm,中等身材;“老够”名叫吴建构,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67cm,身材较瘦;崔华伟,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68cm,中等身材。 覃太报辨认覃某笔录,证实2015年1月24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太报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其与“杨某”等人抢劫的戴眼镜男子。 覃太报辨认杨胜华笔录,证实2015年1月24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太报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同伙“杨某”。 覃太报辨认崔华伟笔录,证实2015年1月24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太报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同伙崔华伟。 覃太报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2015年1月24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太报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同伙“老够”。 覃太报辨认龙灵勇笔录,证实2015年1月24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覃太报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同伙龙灵勇。 覃太报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覃太报案后带侦查员指认作案地点的过程。 12、被告人崔华伟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5时许,其接到“老够”电话说华哥出了点事,便赶到龙江宾馆五号杨胜华的房间里,看见“小报”、“穿山甲”等人都在,杨胜华说他的女朋友被人强奸了,并打电话给强奸他女朋友的人,两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还约地方打架,但杨胜华挂了电话后就说不打了,对方不敢出来,当晚其便住在龙江宾馆五号。次日下午16时许,“小报”打电话讲得了一个人,让其到富华路桃峰饭店对面的酒庄帮忙,其赶到酒庄,当时酒庄里有十几个人,其中一个约40岁的陌生男子坐在茶几旁写欠条,其觉得这个人应该就是杨胜华曾经说的调戏他女朋友的人。其在酒庄里坐了两三分钟便走到门口晒太阳。约过了20分钟,杨胜华让其带那名男子去取钱,于是其与“小报”、“穿山甲”、“老够”带那名男子上了“小报”的一辆灰色无牌五菱面包车,由“小报”开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那名男子坐在后排中间,为防止逃跑,“穿山甲”、“老够”分别坐在那名男子的左右侧。“小报”开车到春园市场对面的龙江宾馆,那名男子就下车去开自己的车,其与“小报”、“穿山甲”四人驾车跟在后面,那名男子将车停进龙江宾馆停车场后又回到“小报”的车上,随后“小报”就将车开到锦都国际大酒店下的建设银行取钱。当时车子停在锦都国际大酒店旁边的小路,其四人押着那名男子去到银行的ATM机取钱,那名男子进银行后,其与“老够”、“穿山甲”在银行门口守着,过了十多分钟,其走进银行,看见那名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取钱,其就站在旁边守着,那名男子打完电话后还抱怨“转账还方便点,这样取钱要取那么久”,其没有理睬。那名男子取完钱后便又乘坐无牌面包车跟着其四人一起返回酒庄。在路上其听见那名男子接了电话说“没有事啦,给他们七千块钱打发他们了”接完电话后又对其讲“以后你们出去就说我给了七千块钱得了,说三万六千块钱那么多,太没面子了”。大家回到酒庄后,其就下车,“小报”、“穿山甲”、“老够”还在车上,杨胜华上车坐在车子后排,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其接到杨胜华电话让其晚上去酒庄旁的一个饭店吃饭,其到饭店二楼包厢门口时,杨胜华走过来给其500元钱,其收下。 那名男子年约37岁,短发,身高约163cm,戴了一副眼镜;“小报”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70cm,身材较瘦;“穿山甲”叫“龙灵勇”,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70cm,中等身材;“老够”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67cm,身材较瘦;杨胜华年约40岁,九圩人,身高约165cm;当天其穿一件有帽子的外套和蓝色牛仔裤。 崔华伟辨认覃某笔录,证实2015年1月1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崔华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4年12月中旬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内被“小报”、“穿山甲”、“老够”等人强行带至河池市金某1江区锦都国际大酒店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处取走现金35000元的男子。 崔华伟辨认杨胜华笔录,证实2015年1月1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崔华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4年12月中旬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内授意其与“小报”、“穿山甲”、“老够”等人强行将一名男子带至河池市金某1江区锦都国际大酒店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处取走现金35000元的杨胜华。 崔华伟辨认覃太报笔录,证实2015年1月1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崔华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4年12月中旬从河池市金城江区驾驶一辆无牌五菱面包车强行将受害人押送至河池市金某1江区锦都国际大酒店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处取走现金35000元后将受害人带回酒庄的外号“小报”的男子。 崔华伟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崔华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作案同伙“老够”。 崔华伟辨认龙灵勇笔录,证实2015年1月26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崔华伟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作案同伙“穿山甲”。 崔华伟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崔华伟案后带侦查员指认作案地点的过程。 13、被告人吴建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其接到杨胜华电话说他的女朋友被一个叫覃某的人试图强奸,让其到金某1江帮忙找覃某。当晚其来到金某1江城区,并与覃太报、崔华伟、龙灵勇一起住在杨胜华登记的南新西路龙江宾馆房间里。在宾馆,杨胜华打算找到人后,大家一起把覃某押到桃峰饭店对面的酒庄门面那里,并安排其与龙灵勇到金某1江区水利局大院覃某的家里找,还安排覃太报开车。次日12时许,崔华伟先回家;15时许,其与龙灵勇到金某1江区水利局大院找覃某,覃太报开着无牌银白色五菱面包车与杨胜华到春园市场吃早餐。其与龙灵勇刚进到水利局大院,覃太报就开车来到水利局门口叫其上车,其上车后看见杨胜华已经抓到覃某在车上,便与杨胜华一起控制住覃某,接着覃太报将车开到金某1江区桃峰饭店对面的一个酒庄门面里,龙灵勇则自己走回到酒庄门面。覃某被押进酒庄后,其与龙灵勇一起在覃某的旁边看着不给逃跑,随后崔华伟也被杨胜华叫到酒庄门面里,当时门面里一共有八九个人。杨胜华跟覃某谈杨胜华女朋友被覃某试图强奸的事,最后覃某也认错了,杨胜华便要求覃某写了36000元的欠条,覃某不愿意,杨胜华就用手掌推了覃某胸口,覃某因为害怕写了欠条。随后,杨胜华安排其与覃太报、龙灵勇、崔华伟一起押着覃某到新建路锦都国际大酒店前的建设银行取钱,由覃太报开车。取完钱,其四人又一起押着覃某回到酒庄门面。回到酒庄后,崔华伟下车,杨胜华上车,当时酒庄门口有一个覃某的朋友也想上车,但杨胜华不让。接着其与杨胜华、龙灵勇、覃太报开车带覃某在五中坡一带转悠。在车上,覃某给了钱,杨胜华就把欠条给覃某撕掉了。之后大家把覃某送到66宾馆后面的停车场去要他的车,其也离开。后杨胜华请大家到酒庄门面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并给了其与覃太报、龙灵勇、崔华伟每人500元钱。 覃某,年约37岁,短发,身高约163cm,当时戴了一副眼镜;杨胜华,外号“杨某”,年约40岁,九圩人,身高约165cm;覃太报,外号“小报”,年约30岁,九圩人,身高约167cm,身材较瘦;龙灵勇,外号“穿山甲”,年约30岁,九圩人,身高170cm,中等身材;崔华伟,30多岁,九圩人,身高约168cm,体型中等。 吴建构辨认同伙及被害人笔录,证实2015年3月31日下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吴建构对一组5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5号男子是崔华伟、20号男子是杨胜华、36号男子是龙灵勇、40号男子是覃太报、45号男子是覃某。 吴建构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建构案后带侦查员指认作案地点的过程。 14、被告人龙灵勇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个晚上,其与杨胜华、“报”、“够”、崔华伟在龙江宾馆房间里,杨胜华告诉大家他的女朋友差点被一个男的强暴,要大家帮忙找到那个男的出来赔礼道歉,并安排其与“够”第二天到水利局找那个男的。次日中午,其与“够”一起到水利局找人,没有找到其就回到春园市场吃东西。之后其接到崔华伟的电话,说人已经找到了,在桃峰饭店对面的酒庄门面里,于是其赶到酒庄门面,看到杨胜华和一个中年男子在谈判,“够”和“报”在一旁帮杨胜华讲话。经过谈判,那名男子承认强暴杨胜华的女朋友,愿意赔礼道歉,还写下36000元的欠条。接着“报”开着一辆柳微面包车搭载其与崔华伟、“够”及那名男子一起到锦都酒店旁的建设银行。到银行后,崔华伟和“够”陪那名男子进去取钱,那名男子取得钱后回到车上,“报”又开车返回酒庄门面。在酒庄里,那名男子把钱交给杨胜华,杨胜华就把欠条还给那名男子,之后那名男子自行离开,杨胜华便叫其与“报”、“够”、崔华伟一起到酒庄旁的饭店吃饭。在包厢里,杨胜华分别给其与“报”、“够”、崔华伟每人500元。 龙灵勇辨认吴建构笔录,证实2015年7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龙灵勇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绰号“够”的男子。 龙灵勇辨认覃太报笔录,证实2015年7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龙灵勇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绰号“报”的男子。 龙灵勇辨认崔华伟笔录,证实2015年7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龙灵勇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崔华伟。 龙灵勇辨认杨胜华笔录,证实2015年7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龙灵勇对一组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杨胜华。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关于本案是否有预谋的问题,经查,杨胜华因其女友被覃某调戏而于2014年12月15日召集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龙灵勇等人一起到龙江宾馆店,并安排吴建构、龙灵勇二人到覃某居住的金某1江区水利局宿舍区找人,其目的就是想找到覃某并让其道歉,该事实有杨胜华、覃太报、吴建构、龙灵勇的供述予以证实;次日中午,杨胜华与覃太报在春园市场附近遇到覃某,杨胜华遂押覃某上车,该事实有杨胜华、覃太报的供述,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在案发前,被告人杨胜华就召集了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及龙灵勇等人一起商量要找出被害人覃某,而并非是无预谋的,因此对于杨胜华、覃太报、崔华伟认为本案没有预谋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是否殴打、恐吓被害人的问题,有证人韦某6的证言证实其在水利局门口“看见覃某在一辆柳微面包车上,当时车门打开一点,覃某坐在后排座位,被人用手臂勒住脖子向其呼喊‘苗,帮我把车开走’”;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其上车后一直被杨胜华某住脖子及在酒庄里被杨胜华捶了一拳胸部,以及疾病证明书证实覃某胸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杨胜华、覃太报、吴建构的供述也证实了杨胜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覃某曾于当天有被殴打的事实,因此对几名被告人辩解无人动手殴打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害人覃某是否有独处时间足以反抗的问题,经查,被害人覃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陈述其一路上被覃太报等人押着去取钱,在银行取钱时“他们其中一人站在其旁边,两人在银行门口,一人在车上等”,该陈述与被告人崔华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但庭审时,法庭对被告人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龙灵勇进行了分开讯问,四名被告人均供述覃某从酒庄出来后,要求先将自己原先停放在春园市场附近的汽车开到停车场,于是覃太报便先将覃某送到春园市场附近,覃某随即独自下车将自己的汽车开入龙江宾馆地下停车场,后又回到覃太报的车上让覃太报开到金某1江区锦都大酒店下面的建行,对于这一事实,崔华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提到过,覃太报、吴建构及龙灵勇虽然在公安机关问话时没有提到这一情况,但在庭审时,通过辩护人发问,几名被告人也分别阐述了曾先让覃某独自将自己的车停入地下停车场的事实,应予以认可,因此对于辩护人认为覃某有独处的机会可以向他人求助而不自救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4、关于是否进行分赃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杨胜华、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及龙灵勇在公安机关的几次问话中均承认当天杨胜华分给覃太报等四人每人500元;庭审时,五人否认分赃的事实,但吴建构认可当天吃饭时,杨胜华给了500元给他用于开房,崔华伟认可杨胜华给了500元。但辩称是还款,龙灵勇也认可杨胜华给了500元给他买烟。由此来看,案发当天杨胜华给钱的事实存在,至于是否是分赃,

本院认为,五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有分赃的事实,庭审时部分被告人也承认分得到钱,只是对钱的性质进行辩解,这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成立,五名被告人均是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否认自己所作的供述,应当不予采信。5、关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华与证人韦某5均控诉被害人覃某调戏韦某5,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而覃某深夜出现在韦某5的房间确是事实,不论覃某是否真的调戏了韦某5,都造成了被告人杨胜华的猜疑,杨胜华因此愤慨从而引发本案,被害人覃某的这一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但并非必然导致该案的发生,因此被害人覃某在本案中具有一般过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构受邀伙同他人非法强制拘禁被害人韦某1,使之失去行动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被告人杨胜华未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伙同被告人覃太报、崔华伟、吴建构、龙灵勇以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达36000元,属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建构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杨胜华、吴建构、覃太报、崔华伟、龙灵勇犯抢劫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更正。被告人吴建构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在共同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吴建构应邀参与,并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相对于组织者覃树界,其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吴建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与同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杨胜华提出犯意、组织策划、指挥,且大部分赃款归其所有,其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太报提供车辆并担任司机的职责、被告人吴建构、崔华伟、龙灵勇从旁协助,四人听从杨胜华的安排,协助杨胜华获得财物,四人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灵勇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胜华动手殴打被害人,可对其从重处罚;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杨胜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赃款34000元,并代被告人覃太报、吴建构、崔华伟、龙灵勇退出各自所得赃款各500元,对五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般过错,亦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吴建构、龙灵勇、杨胜华、覃太报、崔华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建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龙灵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胜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覃太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崔华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五被告人已退出的犯罪所得3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覃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佩山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人民陪审员  周小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