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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60号

薛志东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60号罪犯薛志东,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1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志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1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9年1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安排,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的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2013年5月因使用MP4被扣考核分5分,2015年7月29日因赌博扣考核分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再无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现累计考核分134.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志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志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