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528号之一
原告:倪月春。
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晓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月春与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月春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放在安徽天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履约保证金293137.94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倪月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放在安徽天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履约保证金293137.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建红
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长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熊瑾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