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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54号

徐杨与淮北市奥翔工贸有限公司、王灵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杨,淮北市奥翔工贸有限公司,王灵,赵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54号

申请人:徐杨,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淮北市奥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被

申请人:王灵,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身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赵红,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住安徽省。申请人徐杨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奥翔工贸有限公司、王灵、赵红因欠款发生纠纷。

申请人徐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奥翔工贸有限公司、王灵、赵红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奥翔工贸有限公司、王灵、赵红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高晨曙名下所有皖F******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