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484号罪犯刘连文,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抚松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
二00七年三月一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连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0九年十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诈骗数额大、剩余刑期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连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