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湘。被执行人何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晓红银行存款17337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0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魏语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