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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69号

李建湘与何晓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湘,何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湘。被执行人何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晓红银行存款17337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0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魏语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