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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88-3号

刘杰与何发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何发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何发俊。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何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发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发俊在银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发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何发俊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3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黎芸杏

代理

审判员  唐星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