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粤5281执149号杨世敬:本院执行的杨世敬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开户银行:农行普宁西市场支行户名:普宁市人民法院帐号:441498010********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