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养殖户。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钟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粤kl××××)由化州市往湛江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良光g207线3475km+200m路段时,碰撞上一行人(无名氏,女),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驾车逃逸。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无名氏是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无名氏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代钟某预付了无名氏死者的丧葬费人民币32395元给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中队。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代钟某向本院缴交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0元(待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遗留物照片、被告人辨认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化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户籍资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缴交赔偿款收据、被告人照片、证人黄某、蒋某、陈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通过家属预付了无名氏死者的丧葬费给交警部门,并向本院缴交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0元,故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春青
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