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19号
原告:马鞍山市人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骏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TEPHENDAVIDKING,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人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人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人民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