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
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
审判长 苏 达
审判员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成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