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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68号

路某某与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

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

审判长 苏 达

审判员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成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