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80号罪犯张广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文盲,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2003)鞍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广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1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3月2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广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广源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