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04号
原告:方利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利杰诉被告长春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利杰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利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