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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512号

2015年益赫民一初第1512号孙科连诉孙菊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科连,孙菊勋,益阳市兰溪粮食市场鑫隆粮食加工厂,叶云贵,蔡亮军,孙凤莲,陈冰,陈涌,孙迪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