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王禹,市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恒固建材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人盐城富超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恒固建材有限公司在协助执行人盐城富超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海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