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区诉讼代表人李广,任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狄斌,本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5月2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西彬,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存之。系被告人刘某乙亲家。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乾。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江陵,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要求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韩晋、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靳西彬、徐存之、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振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乾、被告人刘某丙及其辩护人樊江陵、王海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田淀、狄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何某以每亩70元的价格与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大庙村大刘庄组签订了29亩的土地承包合同,租期20年。2014年12月何某将其租赁的部分土地租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建基站,使用期间10年。基站建成还未投入使用时,引起该村组长被告人刘某甲及被告人刘某乙、史某某、张付成、刘某丙、刘永显、刘某丁等村民的不满,他们以基站有辐射为由阻止使用,并在刘永显家预谋,若移动公司不拆除就把基站毁坏。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永显、刘某乙、刘某丙等村民先后两次到基站,用锤子等工具撬开基站大门,将基站内部的电池、电源柜等设施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的基站设施价值69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的供述、证人狄斌、杜某甲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赔偿我公司基站内被毁坏设备费用共计270431.42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蓄电池组毁坏程度勘验报告2、河南中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一体化机房毁坏程度勘验报告3、中国移动河南公司与河南中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基站一体化机房采购框架合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提出:移动公司基站系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应予拆除,刘某甲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行为。被告人刘某乙辩护人提出:移动公司建基站村民不知情,刘某乙对砸基站没有预谋。认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史某某辩护人提出:基站是不合法的,不应保护,史某某不是主要策划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移动公司过错在前,附带民事诉讼请求27万没有依据,即使赔偿,应依据起诉书指控数额。被告人刘某丙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移动公司有过错在先,刘某丙在本案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关于民事赔偿,因基站属违法建筑,被害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对何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大庙村委会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大庙村村民何某以每亩70元的价格与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大庙村大刘庄组签订了29亩的土地承包合同,租期20年。2014年12月何某将其租赁的部分土地租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建基站,使用期间10年。基站建成还未投入使用时,引起该村组长被告人刘某甲及被告人刘某乙、史某某、张付成、刘某丙、刘永显、刘某丁等村民的不满,他们以基站有辐射为由阻止使用,并在刘永显家预谋,若移动公司不拆除就把基站毁坏。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永显、刘某乙、刘某丙等村民先后两次到基站,用锤子等工具撬开基站大门,将基站内部的电池、电源柜等设施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的基站设施价值69300元。另查明,2016年2月1日,谢庄乡政府领导孟祥臣、郭建新、大庙村领导邓大飞、杜某甲、大刘庄组会计史天河、村民刘朋及移动公司丁春风经理召开会议,就移动公司在原址修建移动通信基站、村民不再阻拦并给予配合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组织大庙村支书、主任、村民代表到大刘庄组村民家征求意见,目前,已有26家签字确认。当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人民币12000元,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表示同意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12月8日至今我任谢庄乡大刘庄组组长。移动基站占用了我组的土地,建基站之前这块地我们都分给了群众,每家都有,各家都栽的杨树。这个基站是干什么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的我不太清楚,2014年阴历11月时候,群众见有个塔才知道这有基站,并且已经建好了,基站占了不到一分地。后来知道是我组群众何某承建的基站。我参与了两次砸移动基站塔,第一次是年前的一个中午,具体啥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家吃饭,组里的群众当时都在议论基站塔的事,群众不想让在我组的地里建基站,要求村里协调好进行拆除。当时群众议论说,原来说十天就拆,结果现在还没动静,还把电线杆拉来了,各家各户准备个锤,要上去把移动塔砸了。我看群众都这样要求,我就说:“基站塔可以砸,但是不能偷里面的东西”。吃完饭,群众们都各回各家找锤,然后我们一起到岗上移动塔的地方。这一次去有二三十个人,庄上能去的男的都去了,除了何某一家。到了以后,有人砸北门,有人砸西南门(正门),有人卸螺丝,有人砸机房,干啥的都有;我当时从家里拿的锤,砸了固定机房的螺丝,想把机房从这里砸掉。当时场面很混乱,我都看不清谁在干啥了。整个砸的过程有一个多小时,临走的时候,我发现北门和正门都被砸坏了,里面的具体是啥东西砸坏没有我也没注意,砸的差不多了我们都回去了。我没有喊人去砸,都是自发去的,我中间上厕所了,剩余时间就是砸螺丝。其他人砸别的东西,具体谁砸什么我没看清。大家拿的都是铁锤。第二次是刚过完年的初几,具体记不清了,当时是个晚上,吃完晚饭,群众又说上去看看基站塔啥情况,是不是又重建了。去了二三十个群众,人们到现场一看还是原来被砸过的样子,没有重建,就各回各家了,也没有再砸。我带领群众去砸移动基站塔所持有的工具都是各家各户自己从家里拿的。我拎着个小铁锤。在砸移动基站塔之前,我跟刘永显、盛付光、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丁等人在刘永显家商量过,在路上碰到组里的人也商量过,总的说的意思是不让他们在这里建塔,对我们的后代子孙不好,不让他们修,商量着不挪了给塔砸了。我们第一次去刚开始时准备卸螺丝把机箱挪走,后来发现塔和机箱的螺丝都卸不掉,然后刘永显说那给这东西砸了吧,我说砸可以,但是不能拿人家这里面的东西,然后就开始砸了。我砸了,我在地上砸螺丝。砸完之后,我就说也砸完了,都回家吧。第二次还是我上面说的几个人商量去的,我们去看看建基站的人有行动没有,然后我们就走了。我对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无异议。两次砸基站我都去了。第一次我用铁锤砸基站塔东边的几个螺丝,想着砸坏了拆掉。第二次到现场去了没砸。当时去的人有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刘永显等几十人,有人拿着铁锤,有人拿着扳手,乱七八糟的乱砸。对于建基站群众都有意见,有一天晚上,我们在刘永显家门外吃饭闲聊,说起建基站的事情,刘永显喊大家到屋里说,我、史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刘振生、盛付广等人陆续到他家说这事。当时没人组织。建基站一是有辐射,二是大家对何某也有意见,商量的结果是:如果基站他们自己拆了就算了,不拆我们就过去把基站砸了,不让他通电使用。(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关于移动基站被砸的事情,在砸之前我们商量过,我参与过一次,其他人参与过几次我不清楚。我参与的一次是刘某甲、刘永显组织的,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个晚上,在刘永显家里,参加的人有刘某甲、刘永显、刘某乙、刘某丁、史某某和我,当时是别人不在家,组里就这几人在家,所以就来了。具体是怎样商量的,我现在具体话记不清了,但我知道刘某甲、刘永显说话的意思是建基站没有给组里说、基站有辐射、对人也不好,最后商量的意思是不让他们建基站,让他们挪走。第一次砸基站是刘某甲、刘永显召集的,去的人都是我们组里的,有刘某甲、刘永显、史某某、刘某乙、盛付银、盛付广、刘振生、刘振营、刘某丙、盛付中、应知五、刘振乾,还有我。刘某甲喊着我们一起去庙上的,我们到庙上以后,刘某甲说上岗去基站。到基站以后,刘某甲、刘永显说先卸螺丝,这时候都开始卸,我看见刘振营、刘某丙到机箱上去卸拉杆的螺丝,我和盛付中到东边机箱下边卸螺丝,我们都卸不掉。刘某甲、刘永显看螺丝卸不掉,他们说就砸吧,刘某甲说把基站砸了,但是不能偷东西,当时我和盛付中在东边,刘振营、刘某丙在机箱上,砸设备的应该是刘某甲、刘永显领着剩余的人砸的,然后我就听见啪啪东东的砸东西声,砸完之后,刘永显就喊我们回去了。第二次是过完年,年初几的晚上,我听见是张玉秀(女)喊的,张玉秀是刘某丁的老婆,她喊着说人都叫去上岗,我出来家门后就跟着人群一块儿去了。这次到了以后是刘永显说砸的,我看见的有刘某丙、刘某乙、盛付银用撬杠砸北门,然后就开始戳、捣、我也拿块砖头把北门砸两下;后来正门也被砸开了,我进去后看见刘振杰、刘某丁已经在里面砸了,砸完后,刘某甲说已经砸了,赶紧走吧,我们就回去了,这次基本上每家都去了。砸基站的工具是各家各户从自家拿的,我没拿工具。2014年年底的一个下午,刘某甲到我家喊我说答应十天内拆除移动塔,结果一个月了也没动静,去看看。我就跟着去了,大家都在卸固定塔的螺丝,没卸掉几个。参与人有刘某甲、刘永显、刘振营、刘某丙、史某某、盛付广、刘某乙等人,大家轮流卸螺丝。第二次是年后没几天的晚上,张玉秀喊着让都去移动塔,嘿呀呀的人群,我站在移动塔西边放哨,看看有没有车来,没车来我就到北边,看见盛付银、刘某乙拿着撬杠撬门,我从地上捡块砖砸那个铁门,砸不动我又去放哨。有过一会我看见西门被整开了,刘某丁、刘振杰在机房,设备砸的不像样,我顺手拉了一下耷拉的电线,然后就回去了。第二次去的人有刘某甲、刘永显、刘某丙、史某某、盛付广、刘某乙、刘某丁等人。刘某甲喊我去刘永显家,还有、刘永显、刘某乙、刘某丁、史某某,我们商量基站的事情,刘某甲、刘永显表态:如果不挪走,全村各家都去人砸移动塔。我们都同意。(3)被告人史某某供述:我到基站塔打砸一共就去了过完年的那一次,是刘某丙打电话让我去的。我去的时候,刘永显、刘某甲、刘某丁、张某某、刘某乙还有好些妇女就已经在现场了,基站的门已经被砸开了,我到的时候刘振生、刘振军、刘某丁、刘永显就在门口站着,他们几个说:“大家都用锤子朝基站上夯了,你也得夯一下。”然后我说夯哪里,他们说你找个地方夯一下就行。然后就在地上捡起锤子,往固定基站的螺丝上夯了一下。我在打砸基站之前去过刘永显家里,年前去过,具体忘了是哪一天,我去刘永显家里想喊他打牌,我去时候刘永显、刘某乙、张某某、盛付广、刘某甲都在刘永显家里坐着商量啥事,后来刘永显让我也坐那听说岗上那个事也就是移动基站的事,商量的意见是不让在那建塔,说有辐射,对庄上人不好。我去的时候,没见有人砸,刘某丁砸了基站螺丝后把锤子丢子地上,然后我捡起来砸了一下。锤子我也不知道是谁的。砸的时候人比较多,我也没看清楚,只知道有人拿着铁锹,有人拿锤。我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2015年春节后的一个晚上,刘某丙喊我去,我到基站塔看见刘某甲、刘永显、刘某丁、刘某丙、刘某乙、盛付广、盛付中、张某某都在现场。我动手砸基站塔的固定螺丝,是用铁锤砸的,刘某丁也砸了。2015年年前的一个晚上,我喊刘永显打牌,到他家发现刘永显、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都在商量事,我听见他们说基站建在咱们地里,也没打招呼,基站有辐射。后来商量的结果是不让他们建,如果不挪走,就组织村民把基站塔砸了。(4)被告人刘某乙供述:七八十年代,我因为流氓罪被南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参与过两次打砸移动基站塔的事情。第一次是年前(2014年)的一个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家里,我庄的刘永显打电话给我说:‘为基站塔的事,咱们都上岗上去。’,我接到电话后就上去了,当时组里的群众二十多人都陆续向基站塔方向了,有人带着铁锤、扳子、撬杠。到现场以后发现塔太高了,螺丝拧不掉,塔也整不倒,当时刘永显就说不行就把机房砸了。然后大家就开始砸机房,西南门(正门)谁在砸开我记不太清了,我只记得门被砸开后,队长刘某甲拿着铁锤进到机房里把机房里的设备砸了,砸的有电瓶,配线盒等东西。我当时在机房外东边,不知道用谁的扳子卸螺丝,卸也没卸掉。后来我又走到北门,看见盛付银、刘华峰、张洪宪三人在用撬杠撬北门,我就站在那里看他们撬。当时有人砸北门,有些人在砸南门(正门),有人卸螺丝,有人砸机房,干啥的都有,还有人在那里看,整个砸的过程有一个小时左右。我们组里三十几家人,每家基本上都去了,男女都有。基站被砸后,西南门(正门)被砸开,北门被砸坏,机房里面的设备全部被砸坏,还有电瓶也被砸了。第二次打砸时刚过年的初几,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个晚上,吃完晚饭,刘永显、刘某丁喊我,说上岗看看基站塔是啥情况,去了二十个群众,人们到现场一看还是原来被砸的样子,只是北门被关上了,有人又把北门打开了,也没有咋砸,后来都回去了。这次去的有张洪宪、刘永显、刘某丁、刘某甲、刘振军、刘振铎、盛付银、盛付广、史某某等人和我。在第一次砸基站之前的一天晚上,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刘永显打电话给我说让我过去到他家里商量个事情,然后我就去了。到刘永显家之后组长刘某甲还有史某某、张某某、盛付广也在刘永显家。刘永显说基站建在我们组的地里,没有给老百姓一个说法,另外基站塔有辐射影响风水对咱们不好。后来大家商量的意见就是不让在我们组里建基站塔,要是硬建的话,我们就组织村民把移动基站塔砸了,让它建不成。我没有动手撬基站的门。第一次砸基站是刘永显给我打电话让去的,我见刘某甲带着铁锤进去砸。我看见板子就拿着拧螺丝。去砸基站的前几天晚上,刘永显让我去他家商量个事,我去后见刘某甲、史某某、张某某、盛付广都在,刘永显说基站建在咱地里没给老百姓一分钱,另外还有辐射。商量着说不让建,要硬建我们就组织村民把基站砸了。第二次是年后的一个晚上,几个妇女说去砸基站,我就去了发现第一次砸开的北门又关着了,刘华峰、盛付银用撬杠把门撬开,很多人进去砸。这次去的有刘某甲、刘永显、盛付广、盛付银等人。(5)被告人刘某丙供述:砸基站我一共参与两次。第一次是腊月二十五六的下午,刘永显、刘某甲盛付广等人到我家喊我说是去移动基站塔,我就一起去了。到之后大家议论说塔一直不挪走,要把塔破坏了。刘永显打电话问了懂这方面的人后说:我问过了,基站没通电,砸了不违法,砸吧,没事。盛付广用三轮拉了扳手管钳等工具,大家就拿着扳手想把螺丝卸掉,我也用扳手拧了螺丝几下,但是弄不掉,后来刘某甲说他来卸,我就让他去卸。我当时在基站南侧,听见北边有人砸门,具体是谁我没看见。基站门到底也没有砸开,因为基站不好破坏,大家就回家了。第二次是年后正月初七初八的一天晚上,我本来去南阳了,刘永显打电话让我回来商量砸基站的事,我回来在村子里烤火,刘某丁就吆喝着说:“大家都走了,上东边把基站砸了。”然后刘某甲、刘某丁带头,我还有史某某、刘振杰、刘华峰、张洪宪、张某某等人和妇女们一起到了基站,刘某丁还有刘永显说咱们直接砸了吧,大家就开始动手,刘某丁背了个锤子和史某某、刘振杰砸了基站西门,张某某、盛付中拿钎子撬基站北门,后来基站门被砸开,刘某丁进入基站里面继续砸,我没带工具,就给他们用手机的手电筒照亮。后来我站在基站的门边看,发现里面已经被砸坏了,砸了一会儿大家就回家了。第一次我在家收拾东西,刘永显、盛付广喊我去岗上,我就去了,刘某甲也去了,其他的有三十多人。盛付广用电动车拉着扳手、管钳,我拿着扳手卸螺丝,后来刘某甲把扳手拿走卸螺丝,后来听见基站北边有人砸门。砸基站前我看见刘某甲、盛付广、史某某等人进进出出刘永显家,听说商量砸基站的事情。第二次是年后的一天晚上,刘永显、盛付广给我打电话让回去商量基站的事情,后来刘银鹏喊着去砸基站,刘永显、刘某甲、刘某丁带头村里好多人都去了,主要有:我、刘某甲、刘永显、张付成、史某某、刘某丁、盛付银、盛付中等人,刘某丁背着铁锤和史某某、刘振杰砸基站西门,张某某、盛付中拿着钎子撬北门,刘某丁等人进去继续砸,我拿着手机给他们照明。砸完之后,刘永显、刘某丁、刘某甲、张红宪对大家说:等派出所的人来了,大家都说不知道。2、证人证言:(1)证人狄斌证言:我是南阳市移动公司郊区分公司工程管理员,2015年3月3日,我到谢庄乡大庙村大刘庄组移动公司所建移动塔基站,发现基站正门被撬开,里面的“铜牌”被砸弯、“综合配线柜”、“环境保护控制器”、“传输设备”、“电源柜”被砸坏、“蓄电池”被破坏25节,照明线路被扯断。换气室后门被撬开,设备被砸坏。空调护网被盗,塔体螺丝被人为扭动,馈线窗被砸坏。这个基站是2014年11月开始建设,投资一百万左右,土地是何某承包组里的地,我和他协商签订的协议。村主任签字,村里认可,并盖有村委会的长章。目前基站已经建成,但是主设备未安装,基站未投入使用。年前听说大刘庄的群众不同意,认为基站有辐射。今天我去现场,发现基站被砸毁,具体被谁破坏,对象不明确。(2)证人杜某甲证言:我现任卧龙区谢庄乡大庙村村主任。今年3月3日,因为群众不同意建基站塔,我和谢庄乡副乡长周玉聪一起到现场去看,发现基站塔门被砸开,基站内部的机器等设备基本上都被毁坏了。然后我把基站被砸的情况告诉了基站的承建人何某,然后何某说把情况汇报给了移动公司。基站位于大庙村大刘庄组,就在二广高速的东边。基站准备建的时候,何某找过村里说想让我们出面协调,就是害怕大刘庄组的群众有意见。我当时就说协调还得靠他们自己,我们作为村里不干预。后来何某也没有和群众商量就自己承建了基站。建成后村里的好多群众,估计占大刘庄组群众的八成都反对,说建基站有辐射对人的身体不好,也不让电管所从大刘庄接电,然后群众就把情况反映到村里。我把群众的意见告诉了何某,何某说群众要是真是反对的话就把情况汇报给公司之后将基站拆除,谁知道还没拆呢,就出现了基站被人为破坏的事情至于谁砸的,谁参与了这事不好说。大刘庄现任组长是刘某甲。基站离大刘庄有一里地远。这个基站所在土地是大刘庄的地,但是被何某承包了,使用权目前属于他。(3)证人杜某乙证言:谢庄乡大庙村大刘庄组基站塔是我跑的项目,2014年11月份的时候建的。年前阴历二十六(2015年2月14日)的时候大刘庄村民刘振举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去砸基站,我问他谁去砸基站了,刘振举说大刘庄的现任队长带领组里的刘永显等人去的。但是当时我也没有过去看,初四(2015年2月22日)的时候我开车去看了一下,但是我没有下车,在车上看见基站旁边的护林房的门被砸了,但是门是关着的,护林房的窗户玻璃被砸烂了。信号基站只是有被砸的痕迹。初八(2015年2月26日)晚上的时候刘振举又给我打电话说大刘庄现任队长、队长的亲兄弟刘某丁、刘永显等人又去砸基站去了,还说他们有人在庄上借锤。2015年3月3日下午的时候我和南阳移动公司的狄斌我们去大刘庄看基站,到那里以后发现基站被砸的不成样子,于是就报警了。(4)证人何某证言:建基站的地是我承包的,总共29亩,2011年和生产队签的合同,一亩地70元,签了20年。建基站塔的时候移动公司与我签了10年合同,说是总共14000元,但是钱我一分没拿到。移动塔第一次被破坏之前就有人跟我说,大刘庄的群众说移动塔建在那儿挡着了大刘庄组的风水,还有辐射对人不好,让挪走,不挪就拆了它。腊月26下午大刘庄有人打电话跟我说,队长刘某甲、刘永显在庄上喊人去砸移动塔,庄上大多数人都去了,男的女的差不多有30人左右。主要是张某某、盛付银、刘某丙砸的,砸了门,还有配电盘。过完年正月初八又砸了一回,是晚上,刘永显、刘某丁、刘某甲三人,不知道谁在郭油坊借的大锤去砸的,还有张玉秀在庄上喊人,她召集的人,砸了啥我不知道,当时是晚上吃完饭就去的。正月十四上午,刘永显对刘振营说:“砸塔的事派出所来调查了别胡说”。刘永显、刘某甲在庄上说:“派出所来抓人了,一个庄都上,让他们把一个庄上的人都抓走”。这些话都是有人给我说的,具体谁说的我不方便说。(5)证人刘某丁证言:我们村组的移动基站被毁坏的事情,刚开始的时候我不太清楚,我是今年正月十七从广州回的家,到家的当天晚上,大概时八点多吧,村里的群众都在议论说,建在东边高速公路旁的移动基站塔有辐射影响××本来村里和乡里都说让移动公司在十天之内把基站移走,但是他们一直没有挪走,并且村民发现,基站又拉了几根电线杆准备通电,大家都还害怕通电之后有辐射,就商议准备把基站塔毁坏掉。我哥刘某甲是组长,当时他和刘振生、刘永显、刘某乙、史某某几个先去,我是后来才去的,另外还有一些妇女们,总共有二三十个人一块到了基站,我去的时候已将有人在砸基站了,我当时扛了一把铁锨过去准备砸,但是到了现场之后我没有动手砸基站。后来我在现场待了有个几分钟,大家都不砸了就撤退了。我没看清是谁砸了。3、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被毁的电源、PTN设备、配线柜价值69300元。4、书证(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的刑事责任年龄。(2)各被告人抓获经过;(3)前科查询证明三份:刘某甲、张某某、史某某三人经查询均无前科记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尿检均为阴性。(5)人身检查笔录四份:分别为对刘某甲、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人身检查笔录,无异常。(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损失估算表一份:公司在南阳市大刘庄基站被破坏,经济损失达到299374元。(7)移动通信基站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何某和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签定的协议,移动公司占用何某承包的大刘庄林地,使用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共10年。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大庙村民委员会盖章。村民代表刘某丙、史天合签字。(8)环境影响报告书一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基站建设环评报告。基站周围电磁辐射功率符合评价标准。(9)2016年2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2月1日,谢庄乡政府领导孟祥臣、郭建新、大庙村领导邓大飞、杜某甲、大刘庄组会计史天河、村民刘朋及移动公司丁春风经理召开会议,就移动公司在原址修建移动通信基站、村民不再阻拦并给予配合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组织大庙村支书、主任、村民代表到大刘庄组村民家征求意见,目前,已有26家签字确认。(10)收条一份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已收到赔偿款120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移动公司基站系违法建筑,被告人故意毁坏的行为无罪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丙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因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物价部门鉴定确定的设施价值为69300元,五被告人应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赔偿部分,未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本院不予支持。扣除五被告人已经赔偿的12000元,五被告人还应赔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57300元。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民事赔偿情况、被害方请求从轻处理、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物质损失人民币57300元。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杜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治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