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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5290号

邱先锋、毛幼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先锋,毛幼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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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290号申请执行人邱先锋被执行人毛幼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民初字第014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幼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幼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幼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毛幼红(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10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