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1073号杨守圣与刘昭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昭保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守圣向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6年2月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