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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961号

魏斌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郝伟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斌,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郝伟钊,武杰,王保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61号原告魏斌。委托代理人聂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民,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系被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力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伟钊。被告武杰。被告王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斌与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郝伟钊、武杰、王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魏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16元,减半收取7058元,由原告魏斌负担。

审 判 长  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

人民陪审员  潘桂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沙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