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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353号

葛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35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甲,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淮北市某公司职工,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甲及其辩护人马磊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7时许,淮北市公安局东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淮北市某小区一起打架警情并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在派出所民警调查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亲属在派出所院内打架,其中被告人葛某甲和葛某乙(已治安处罚)不听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并谩骂、撕扯依法执行职务的东区派出所民警,致使民警唐某受伤,并砸坏东区派出所值班室玻璃、盥洗池。整个过程长达半小时,围观群众达20多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葛某甲户籍信息及前科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葛某乙、李某甲、穆某、宋某、周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吴某、陆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甲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的意见:葛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7时许,淮北市公安局东区派出所民警在该所院内处理宋某、葛某丙与李某甲、穆某、李某丙等人的民事纠纷时,涉事双方发生纠纷,宋某倒地。随后赶到派出所的葛某乙(已被行政处罚)、被告人葛某甲(以上二人均系宋某、葛某丙之子)见状对在东区派出所值班室等待接受询问的李某甲、穆某、李某丙一方进行谩骂,葛某甲将值班室玻璃打碎。李某甲一方从值班室出来后,双方在东区派出所院内发生厮打,东区派出所民警唐某、刘某及协警陆某等派出所工作人员遂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葛某乙及被告人葛某甲不顾民警劝阻与制止,与劝阻的民警发生撕扯、推打,其中葛某甲砸坏派出所院内的盥洗瓷盆,又持铁锤欲砸对方被民警抢下,在此过程中葛某甲为挣脱民警的控制将民警唐某的右手手指折伤。案发当日,被告人葛某甲被公安民警控制,后在被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赔偿了派出所及受伤民警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民警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张某辨认出葛某甲就是案发当日撕扯民警的人;证人王某甲辨认出葛某甲、葛某乙就是案发当日与民警发生撕扯的人。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人葛某甲出生于1978年9月18日,截至2014年12月1日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1日,淮北市公安局东区派出所民警在相山分局巡警大队的配合下将葛某甲带至东区派出所办案区,后移送相山分局治安大队处理。4.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当事人李某丙以及东区派出所民警唐某用手机录制的视听资料显示葛某甲手持锤子以及葛某乙在案发现场不听民警劝阻,与民警发生撕扯。5.淮北市公安局东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东区派出所民警李某戊、刘某甲、唐某三名民警值班,在民警处理一起打架纠纷时,双方亲属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葛某乙、葛某甲不听民警劝阻并谩骂、撕扯东区派出所民警,造成民警受伤,派出所值班室玻璃、涮洗池被打碎。葛某乙、葛某甲已经将案发当日损坏的派出所的财物损失予以赔偿。6.收据、谅解书,证明:葛某甲、葛某乙赔偿受伤民警唐某人民币1万元,取得唐某谅解。7.淮北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东区派出所民警唐某在淮北市人民医院的门诊诊断结果为:右手外伤,右无名指及小指伸指外腱损伤。8.证人穆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姐夫家与其姐夫的前亲家葛某丙家因接小孩发生了矛盾,到东区派出所调解,其也跟着过去了。在派出所内其姐穆某甲与对方发生厮打,其推了葛某甲的母亲一下,她就躺倒地上不动了,警察就让其一家人进入值班室。后葛某甲和他弟弟葛某乙等人来到派出所,隔着玻璃对其这边的人谩骂、砸门,葛某甲还把值班室玻璃砸碎,民警劝他们也不听,还把民警推开。其家的人出去后,双方发生了厮打,警察就上前拉架,但双方情绪很激动,民警没有拉住,葛某甲还拿一个洗拖把的水池想砸其大姐夫,被警察推开了,后来警察想控制葛某甲,葛某甲还把民警的手打伤了。后其一家人又被民警劝进值班室,葛某甲还在外面谩骂。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女儿李某乙打电话说她妹被葛某甲家打了,其和其老婆叫上其小孩舅穆某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其这边和葛某甲的母亲发生了争吵,穆某在拉葛某甲母亲的时候,她顺势就躺在地上了,民警就让其一家人到了值班室。不久葛某甲和他弟弟葛某乙等人来到了派出所,隔着值班室窗户谩骂、踢门,葛某甲拿一把锤子把值班室的玻璃砸碎了,其这边的家人就出去并和葛某甲家的人打了起来,葛某甲拿着个涮拖把的瓷盆来砸其,被警察打掉一边了。因双方都在气头上,民警上来拉架也没拉住,双方一直打骂了20多分钟,当时围观群众也很多。10.证人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其儿子葛某甲前妻李某乙的妹妹到其家接其孙子,双方发生了矛盾并报了警,警察把双方带到了东区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其被李某乙的父母和一个大高个的人围着,其感觉其腿被轻轻蹬了一下,其头晕就躺在地上,不久其老伴葛某丙和其儿子葛某甲、葛某乙都来了,其听到乱哄哄的一片,有其儿子与对方吵骂、踢门的声音,接着听到有人嗷嗷叫的声音。后来其就被送到了医院。11.证人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带着其自己的孩子还有葛某甲与前妻的孩子出去玩,下午4点多其回来后听说其婆婆和李某乙发生争执被带到派出所了,其到派出所看到其婆婆躺在院内地上,其看到李某乙那边有好几个人,不久其老公葛某乙来了冲着值班室里骂,对方出来后就和葛某乙打在一起,其一直在拉架,后其看到葛某甲也来和他们打架,当时有个警官拉架,但双方很激动,不听劝阻,双方打了20多分钟,很多群众在派出所院内围观。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到其姐的前夫葛某甲家中接孩子,后其和其姐与葛某甲的母亲发生了矛盾,报警后双方被带到东区派出所。其在派出所被问话的时候,其父母和其舅一起来到了派出所值班室,不久葛某甲、葛某乙来到派出所在值班室外面就喊其父出去打架,葛某甲还用手砸碎了值班室的玻璃,其家人和民警都出去了,其自己在值班室,后听到外面其家人和葛某甲、葛某乙等人打架的声音。之后其也出去了,其看到葛某甲和其父亲在厮打,其上前拉没有拉开,葛某甲拿着个白色的水池要砸其父亲,被警察制止了。其舅和其父亲被警察带到值班室,葛某甲拿着锤子要进去打他们,公安局的人就上前制止,夺下葛某甲的锤子,有一名警察想控制住葛某甲,葛某甲就反手,并指着警察问他想干什么。1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1日下午,其丈夫李某甲说小孩被葛某甲的母亲打了,现在东区派出所处理,其就和他还有其弟弟穆某一起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其和葛某甲的母亲发生撕扯,穆某上前推了葛某甲的母亲一把,她就顺势倒在地上,然后其一家人就被带到派出所的值班室,不久,其听到葛某甲、葛某乙以及他们的父亲来到派出所,踢派出所值班室的门,葛某甲手里拿个锤子砸值班室的玻璃,还不停在派出所院子里骂。公安局的人劝他们,他们也不听,其一家人忍不住就从值班室出来,双方就打了起来,民警多次制止,但都没有成功,双方闹了有半小时左右。14.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五点多,其接到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增援东区派出所,其到派出所后,打架已经结束,一方当事人已被带到询问室,还有弟兄两人坐在那里,其中一人(好像是哥哥)想跑,被东区派出所民警拦住,这两个人就在派出所院内骂对方,民警劝阻他们也不听。后来把他们带到办案区的时候,他们不听还上前来跟其争吵,后巡警队的人把他们强行带进了东区派出所的办案区。15.证人陆某(东区派出所协警)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在东区派出所接到淮北市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某小区有人被打,派出所出警后经调查得知发生纠纷的是葛某甲的母亲和葛某甲前妻的妹妹,就把二人带到了东区派出所。在派出所刚下车,就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将葛某甲的母亲推倒了,过了三四分钟的样子,葛某甲和他弟弟、父亲一起到了派出所,葛某甲看到他母亲躺在地上,葛某甲就开始破口大骂,葛某甲的前岳父一家都在派出所的值班室,葛某甲就拍值班室的玻璃,把玻璃拍碎了,葛某甲的前岳父一家也和葛某甲对骂,骂了几分钟葛某甲前妻家人就从值班室出来,双方就打了起来,派出所民警劝阻双方不要动手,但他们不听劝阻,也制止不住,双方闹了半个小时直到巡警大队的人来才控制住局面,派出所内因此而有好几十人围观。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3点多其在东区派出所报案,到四点多的时候,其看到警车从外面带了两个女的回来,一个年龄大,一个年轻的,其看见年龄大的下车走了两步就倒在了地上,过了几分钟又来了两个年轻的男子和一个老头,他们到了之后就开始大骂在派出所屋里的几个人,有一个年轻的还拍窗户,把玻璃都拍碎了,屋子里的人和他们对骂,后双方打了起来,民警上前不停的拉双方,他们也不听,还强行挣脱开,其中后面来的两个年轻的男子还骂派出所的民警,其中一个还动手打了民警一下,打到手上了,双方闹了有30分钟左右,直到又来了一辆大的警车才控制住双方。17.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1点多其在东区派出所报案,一直待到四点多,其看到派出所外面来了一辆警车带来两个女的,一个年龄大的,一个年轻的,年龄大的女的下车后被一个人推了一下就倒在地上,过了几分钟,先后来了两个年轻男子和一个老头,他们看见那个年龄大的妇女躺在地上就开始大骂在派出所屋里的几个人,其中一个年轻的男子把玻璃拍碎了,不久屋子里的人就出来与对方对骂并动手打了起来,派出所的人就不停的拉双方,但都不听。打架的时候一个年轻的男子拿起大瓷盆子要砸对方,被民警拦下了,这人就推了民警还掰了民警的手,强行挣脱民警,并骂了民警。两个年轻男子的一个还打了民警。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四五点钟其接到女朋友的电话说她的手被葛某甲的妈抓烂了,其就赶到东区派出所,不久其女友的父亲和舅舅也来了,又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车带着葛某甲的母亲来了,其女友的父亲和葛某甲的母亲发生争执,后葛某甲母亲就躺在了地上,其和其对象的父母、舅舅就进了值班室。没过多久葛某甲和他弟弟来了,俩人在值班室门口吵骂、踢门、砸玻璃,警察也制止不住,就把窗户关死了,葛某甲就用衣服包着东西砸烂了玻璃,警察和其家人就从值班室出来,其这边和葛某甲那边就打起来了,在此过程中葛某甲拿一个涮拖把的白瓷盆砸其对象的父亲,被警察拦住了,打完后,其这边的人就进了值班室,葛某甲弟兄两个还在院子里骂,葛某甲还从背后掏出一个锤子要砸玻璃,两个警察去拦,碰到了一个警察的手,锤子被警察夺下了。19.证人李某戊(东区派出所民警)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是东区派出所的带班领导,两名民警刘某甲、唐某值班。当天下午其在火车站配合市局纪委拍摄宣传片,其接到协警陆某的电话后赶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看到很多人在围观,在院内有一个老年妇女躺在地上,值班室西边派出所涮拖把用的瓷盆碎了,碎的瓷盆旁边躺着一个老年妇女,再往南警车旁边躺着一个满脸是血的老人。其在值班室门口想问情况时,两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嘴里骂骂咧咧的要往里冲,其和值班的民警、协警把他们拦回去,后他们又踢值班室的门,拍值班室的玻璃,其中一名男子还拿了一把锤子要往值班室里冲,其上去抱着这个男子和别人一起把锤子抢了下来,后直到巡警大队的人过来才控制住二人并将他们带到办案区。后来其才知道民警唐某受伤了,其当晚就安排唐某去医院就诊了。20.证人刘某(东区派出所民警)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东区派出所民警,2014年11月21日下午其在派出所三楼办公室上班时听到院里有人打架,其就赶紧下楼,其看到民警唐某正在拿手机录像,并口头制止双方,其就拉开打在一起的两个老头并呵斥他们住手,拉开后其发现唐某正在和一个参与打架的身材较胖的人手对手的撕扯在一起,其上前大声制止那个人,那个人就松开了。后来其知道唐某的手在处置警情的过程中受伤了。21.证人葛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5点多,其接到其父亲电话说其母亲被人打了,其就赶到东区派出所,看到其母亲躺在地上,其父亲正在和对方(其哥的前妻李某乙及家人)互骂,这时其哥葛某甲也来了,他先动了手,后双方互殴。在此过程中,其哥葛某甲拿起派出所的花盆要砸对方但没砸到,他还拿了个锤子砸,也没砸到,锤子被派出所民警收走了。民警一直在制止,但双方都没听,其被民警拉着时还挣脱了。22.被害人唐某(东区派出所民警)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5时东区派出所出警将一起民事纠纷当事人宋某、葛某丙、李某甲、穆某、李某丙带至所里,其在对李某甲、穆某、李某丙三人登记的时候,葛某丙、宋某夫妇在派出所院里大声叫嚷称自己被李某甲殴打,要求立即拘留李某甲,宋某随即往地上一躺说自己被打的不能动了,其就出来询问情况,但也不敢上前拉宋某,葛某丙就冲值班室叫骂,其想进去继续询问李某甲等人时发现门被反锁了,这时派出所院子里进来两名男子(系葛某甲与葛某乙兄弟),两人对着值班室内大声叫骂并推门,发现门是锁上的后,葛某甲一拳将值班室玻璃砸碎。后来里面的三人从值班室后门出来,葛某乙、葛某甲两人就上前殴打穆某、李某甲,双方进而互殴,其和协警黄某上前制止,后双方的女性亲属也加入混战。在此过程中其看到葛某甲拿起一个水缸想砸李某甲,其上前将水缸推开掉在地上摔碎,随后其用双手死死扣住葛某甲的胳膊,葛某甲用另一只手挥拳朝其胸口打了一拳,其右手被葛某甲紧紧抓住往后猛一撇,其瞬间觉得非常疼,就挣脱了,其手受伤用不上劲了,且当时派出所监控坏了,现场没有人取证,其就掏出手机拍照取证。后葛某甲两兄弟就冲出去,其立即停止录像追了出去,和几名协警一起将二人拉回所内,到大院后葛某甲突然从背后拿出一把锤子要打对方,这时东区派出所指导员李某戊正好出警回来,其与李某戊还有民警刘某三人共同将锤子夺下,并控制住现场人员,通知分局巡警队过来协助。23.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下午4点多其正在上班时接到其父亲的电话说其母亲被其前妻李某乙打了,其就开车带着其弟弟葛某乙一起到东区派出所,在派出所其看到其母亲躺在地上,李某乙和其家人在派出所值班室里,其就和对方互骂,然后就互殴起来,在此过程中其从派出所院里拿了个涮拖把的瓷盆砸李某乙的爸,民警上前抓住其的手制止了,瓷盆掉在地上了,民警在抓其的手的时候,其顺手折了民警的右手,民警挣脱了,双方又继续撕扯。不久120的车来了把其父亲拉走了,其又到其车里拿了一把锤子藏在后腰上,准备找李某乙的父亲,后来民警制止了其,并把锤子收走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葛某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葛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