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625号罪犯位纯亮,男,汉族,1972年9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作出(2003)宿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位纯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4月1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0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位纯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位纯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位纯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位纯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