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518号原告魏强。委托代理人付金、王峰,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兆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兆寨村三组”)。代表人魏小兵,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兆寨村委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樊宝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叶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