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496号罪犯李必松,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5)合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必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必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必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