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刑更93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93号罪犯许晓,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德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晓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1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许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许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本海

审 判 员  刘 雁

人民陪审员  赵敏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兴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