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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486号

罪犯张玉峰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3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486号罪犯张玉峰,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笫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前途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玉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