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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05-5号

李勇军申请执行史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军,史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05-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史东海,男,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李勇军与被执行人史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东海持有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及分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史东海持有的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及分红;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