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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刑初11号

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海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李某戊因为其二姐李某甲打了其母亲刘某,便拿了一根铁管来到李某甲家教训李某甲。李某戊见到李某甲后,用铁管打了李某甲腰部以下几下,然后李某甲抓住铁管与李某戊夺铁管。此时,被告人吴某(李某甲之夫)拿了一把刀冲着李某戊右胸、背部连捅两刀,致使李某戊胸腔积血,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针对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其他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李某戊因为其二姐李某甲打了其母亲刘某,便拿了一根铁管来到李某甲家教训李某甲。李某戊见到李某甲后,用铁管打了李某甲腰部以下几下,然后李某甲抓住铁管与李某戊夺铁管。此时,被告人吴某(李某甲之夫)拿了一把刀冲着李某戊右胸、背部连捅两刀,致使李某戊胸腔积血,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某供述,2015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听见门外其岳母和母亲吵架,当时其没出去,不知道是谁给拉的架,把岳母劝走了。过了一会儿其准备上班时,妻子李某甲将大门打开,李某戊开车停在其家门口后,就用一根铁管打李某甲的后背、腰部,在李某甲和李某戊夺铁管时,李某戊用拳头巴掌朝李某甲的头部打,其看到这种情况情急之下在大门门洞里拿起一把水果刀冲出去,朝李某戊身体右侧捅了两下,随后李某戊向西跑了,其开着李某戊的车向东跑,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当时看到李某戊打其妻子,有点着急,想吓唬一下李某戊。捅人的水果刀是绿色塑料把,黑色刀面,削皮用的水果刀,现在找不到了,不知道掉在哪里了。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5年8月14日上午7点左右,其母亲刘某来家里说被其二姐李某甲及李某甲的婆婆打了,其就急了,在院里拿起一根铁管开车去找二姐李某甲。到了李某甲家大门口,其下车用铁管朝李某甲身上打了两下,李某甲把铁管抓住,两人争夺铁管。这时其二姐夫吴某拿着刀子跑过来,朝其右胸部捅了两刀后,其朝西跑,吴某追其,又用刀捅,没有捅上,其就被送到东光县医院了。刀子是黑色的尖刀,没看到刀把。3、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其婆婆和母亲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母亲回家后把其兄弟李某戊叫来打其,当时李某戊拿着棍子打其头部,接着又打其对象,其被打的头晕就躺在地上了,没看见其对象打李某戊。4、证人刘某证言,2015年8月14日6点左右,因其丈夫病得厉害,让其找二姑娘李某甲来伺候两天,其去了李某甲家,大门插着,其就敲门,吴某将门打开,其进门后李某甲从里屋出来。其说:“你爸爸病得厉害,叫你去伺候两天”。李某甲说:“你们没疼我,我伺候不着,你给我滚。”说完把其推出大门外,推到地上,还踢其两脚。李某甲将门插上了,李某甲的婆婆李某乙也来骂其,并用一根一米长的木棍朝其胳膊、手上打,被别人拉开。李某丙用三轮车把其送到家里,其儿子看到后就去找李某甲了,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5、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8月14日6点多,其去十字路口买油条回来路过儿子吴某门口时,看到李某戊的母亲刘某坐在三轮车上用拐棒戳吴某家大门,其问:“嫂子你干嘛了?”刘某说来找李某甲,说李某甲父亲生病了,李某甲不管。其说李某甲看孩子呢。刘某就骂其,并用柺棒朝左胳膊一担正弹到其右耳部,当时其就蒙了,倒在地上,随后被人们拉到家里去了。6、证人杨某证言,其对象李某戊被吴某用刀子捅了,捅到右肋下,捅了两刀,其当时没有在现场。7、证人李某丙证言,2015年8月14日早上7点左右,其去看李某戊的父亲,李某戊父亲说:“你二嫂去东边李某甲家了。”其就去了李某甲家,李某戊母亲和李某甲婆婆二人骂起来了,其把李某甲的婆婆推走,把李某戊母亲拉到家里去了。回家后李某戊的母亲和李某戊说了,李某戊拿起一根铁管开车去找李某甲,其没拉住,等其到了李某甲大门口,见到李某戊躺在地上,身上有血,说被吴某用刀给捅了,其就找车将李某戊送到医院。8、证人李某丁证言,其开车将李某戊送到东光县医院,看到李某戊右胸部破了,有血,没看到怎么打的。9、东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李某戊东光县医院诊断证明、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5)医临字第1138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李某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1、东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5)东司医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甲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戊使用的铁管,可以证实李某戊存在过错。12、东光县公安局龙王李派出所关于抓获吴某的情况说明、关于未发现吴某捅伤李某戊所用水果刀的说明。13、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4、被告人户籍证明,吴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戊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管俊荣

代理

审判员  闫 一

人民陪审员  李书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