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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861民初394号

曾某杰诉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曾某杰,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861民初394号原告曾某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杰诉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杰负担。

审判员  于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