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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33号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世海、王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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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某,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北湖支行账号为62****************4的账户内有存款1200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北湖支行账号为62****************4的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至富顺县人民法院(户名:富顺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县支行,账号:510016172080515067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碧秀

审 判 员  张胜贵助理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