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某,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北湖支行账号为62****************4的账户内有存款120000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北湖支行账号为62****************4的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至富顺县人民法院(户名:富顺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顺县支行,账号:510016172080515067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碧秀
审 判 员 张胜贵助理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