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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行终字第291号

庄凤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凤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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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庄凤雄,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庄凤雄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1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庄凤雄上诉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不行使侦查权,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未依法律规定出具涉案凭据,也没有书面说明案由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庄凤雄被寻衅滋事一案已经立案侦查,属于泉港分局依法律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人对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上诉人庄凤雄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庆辉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