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苏斌。
被执行人:朱东树。
被执行人:朱金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东树拥有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朱东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