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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320-1号

王苏斌与朱东树、朱金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苏斌,朱东树,朱金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苏斌。

被执行人:朱东树。

被执行人:朱金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东树拥有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朱东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