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73号
原告:黎文海,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
被告:黎文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杰川,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文海诉被告黎文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黎文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文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文海负担。
审判员 史朝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