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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173号

原告黎文海诉被告黎文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黎文海,黎文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73号

原告:黎文海,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

被告:黎文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杰川,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文海诉被告黎文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黎文海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文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文海负担。

审判员  史朝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