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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120-2号

郭全军与赵盘龙、夏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全军,赵盘龙,夏立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20-2号申请执行人郭全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盘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夏立娟,女,汉族。郭全军申请执行赵盘龙、夏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盘龙在聊城市建设西路运河庭院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郭全军申请解除查封。本案执行标的345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2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盘龙在聊城市建设西路运河庭院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