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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54号

高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54号罪犯高雪,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开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高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的一天,因缺钱,被告人高勇提议抢劫一次弄些钱花花。高雪、王阳阳均表示同意。几天后,高勇出资,购买水果刀2把,4月12日23时许,经预谋后,三人行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与冬青街交叉口向西月约200米处,由高勇望风,高雪持刀威胁,王阳阳动手将被害人万仕丹挎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两部、钱包、银行卡四张、学生证等物品。罪犯高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雪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代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