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51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7号401自编之8房。
法定代表人:李佰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培祥,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诉被告杜培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成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黄一凡
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
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楚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