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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1823号

(2015)182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诉田福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田福全,田艳军,田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西街162号锦绣花苑小区1号楼6#商铺。负责人韩辉,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红梅、郝张红,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福全,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长子县大堡头镇前西常村***号。委托代理人田志景,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大堡头镇前西常村***号,系被上诉人田福全的弟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艳军,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长子县大堡头镇前西常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苗苗,女,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长子县大堡头镇前西常村***号。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魏红梅、郝张红,被上诉人田福全的委托代理人田志景,被上诉人田艳军、田苗苗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田福全的起诉状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签名并不是由其本人所签。在二审中,上诉人保险公司所举的书面证据证明一审中田福全并没有委托过代理人,且田福全对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予以认可,故一审中被上诉人田福全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另,本案中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范围也需进一步查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景连法

代理

审判员  秦 坤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