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抗11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士平,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平(系葛士平妻子),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塔里木建安医院。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孙连强,该院院长。
原审
被告:戚厚军,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塔里木建安医院医生,住阿克苏市。申诉人葛士平、沈平与被申诉人塔里木建安医院、原审被告戚厚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阿中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葛士平、沈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5)65000000189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英琪
代理
审判员 伊 利
代理
审判员 祁万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胥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