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550—1号

许永春与梁丹杰、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春,梁丹杰,于峰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50—1号

原告:许永春,女,现住庄河市。

被告:梁丹杰,女,现住庄河市。

被告:于峰,男,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梁丹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丹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明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