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50—1号
原告:许永春,女,现住庄河市。
被告:梁丹杰,女,现住庄河市。
被告:于峰,男,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梁丹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丹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明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