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李英芹,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秦建发,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135号法定代表人张丽红,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芹诉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芹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文博 来源:百度“”